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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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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在全疆试行。

  11月20日,记者从新疆自治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获悉,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编制的《标准》将于12月1日开始试行。这是全区第一次出台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增补本),及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和新疆自治区实际生产情况选编118个工种为典型工种。该《标准》依据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以及与全区各行业专家沟通、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同时结合新疆自治区的特殊环境和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近年产品生产工艺的发展趋势,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进行确定。

  《标准》中对劳动防护用品按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了分类,在《相近工种对照表》中,删除了新疆自治区目前不存在的部分工种,同时,对相近工种表中缺少的工种增补了上千个工种名称。

  《标准》将帆布、纱、绒、皮、橡胶、塑料、乳胶等材料制成的防护手套统称为“劳动防护手套”,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在作业中防刺、割、磨、烧、烫、冻、电击、腐蚀、有毒、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置不同性能和材质的劳动防护手套。

  《标准》对安全帽、安全/防护鞋(靴)的配备,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环境,为作业人员配置相应的单、棉安全帽和安全/防护鞋;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品种和使用年限的确定,均是最低指标,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需要增发其它防护用品或适当缩短使用期限。用人单位原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高于本标准的,可暂按原标准执行;对从事安全管理人员专项制定了配备标准,这是全国各省配备标准中前所未有的,同时提高了配备标准的系统性、全面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便于企业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执行操作。

作者:佚名 来源:天山网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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