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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通过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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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1日,湖北省咸宁市市长丁小强主持召开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咸宁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咸宁市《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从体系上保持与国家、省考核办法的一致性,对于深入推动落实各级政府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整体水平,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加快建设质量强市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以国家、省考核办法为依据,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考评对象、考评内容、方法程序、奖惩办法、信息公开、监督措施、考评时间、组织领导等十个部分。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考评对象,考评内容由质量目标、质量措施和否决项3个部分组成。每年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结合咸宁实际,由咸宁市质兴办牵头,会同质量兴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会议指出,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加强质量工作考核十分必要。要加强对质量考评工作的领导,按照目标分解抓好落实。咸宁要在产品质量本身上下功夫,在推动产品质量上台阶的同时,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从表及里、从形式到内容”上都要高度重视,走好产品多样化、特色化道路。

  会议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质量工作责任,保障质量工作经费,用质量工作的新成效推动鄂南强市建设新跨越。

作者:佚名 来源:咸宁市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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