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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KTV版权收费标准下月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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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中国音像协会获悉,四川KTV版权收费工作已经正式展开。目前已有近20家在成都具有相当规模和档次的KTV企业,与中国音像协会四川省联络站签订了使用合同。据介绍,成都的KTV版权收费标准将参照重庆收费标准。同时,中国音像协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国家版权局日前作出的司法意义上的解释,卡拉OK侵权属于损害公共利益行为,侵权者除了受到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6月中旬,四川KTV版权收费标准将正式出台,届时,KTV消费费标准也将正式出台。

  提前签订合同将有一定优惠

  自从成都将启动KTV版权收费的消息传出后,收费标准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对此,中国音像协会有关负责人透露,由于成都和重庆的人均消费指数、人均可支配消费指数及人均文化娱乐消费指数等都十分接近,所以成都的KTV版权收费标准将与重庆相似。据悉,重庆的收费标准是:自2007年1月1日起,重庆市主城区KTV包房按12元/天,区县KTV包房按8元/天,市内KTV经营者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全年使用合同,均按每间包房8元/天的优惠价执行,2007年7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不再享受优惠。中国音像协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签订全年使用合同的成都KTV企业,也将享受一定的优惠,而且成都的KTV版权收费标准绝不会高于重庆。

  近20家KTV企业成“领头羊”

  中国音像协会四川联络站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四川联络站自去年年底成立以来,陆续完成了市场调研和与KTV经营业者的联系工作,还组建了知识产权维权专业律师团队。“目前,已经有近20家成都KTV企业率先与我们签订了使用合同,缴纳了版权费。”据该负责人透露,6月中旬,中国音像协会将在成都举办四川KTV版权收费启动仪式,并给首批缴费的KTV企业授予使用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证书。届时,KTV企业也将公布消费标准。

  不缴费涉嫌损害公共利益

  一直以来,围绕着KTV版权收费的争议不断,许多人对KTV侵权行为的性质也并不清楚。昨日,中国音像协会四川联络站有关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其中国家版权局明确表示,“如商业性卡拉OK经营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特别是在著作权人要求其履行合法义务的情况下,仍然置之不理,主观故意明显,应属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我局认为该行为应属一种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据资深知识产权律师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KTV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王嘉

  新闻背景

  2006年7月,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负责人王化鹏表示,卡拉OK使用MTV收费预计在8月初启动。初步确定为每个包房每天按照十几块钱的标准来收费,大小包房收费相同。

  今年2月,中国音像协会云南联络站公布了16家签约缴纳KTV版权费的业主,昆明成为全国首个成功收取KTV版权费的城市。当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也有了实质性进展,但广东、上海仍抵制收取该项费用。而成都在继昆明、乌鲁木齐、北京等城市成功试点KTV版权收费后,作为国家版权局在全国20个试点城市之一,从今年5月起启动了KTV版权收费试点工作。

  据了解,收的钱一部分给各个音乐发行公司,另一部分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给歌曲的词曲作者和演唱者。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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