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1日,欧盟公布关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规提案(COM(2013) 619最终文件。
该法规提案规定了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欧盟自由流动的限制规则。
该文件规定了新精神活性物质自由流动原则,但仅适用于商业、工业用途及科学研究和开发目的。提出了限制在欧盟层面自由流动的批准规则,对这些物质引起的风险分等级按比例校准,确保这些物质的合法使用及研究工作不受阻碍。
依照法规提案,当这些物质由于人类消费导致健康、社会和安全风险而引起欧盟的关切时,欧洲毒品及毒瘾监测中心(EMCDDA)和欧洲刑警组织(Europol)应起草一个关于此物质的联合报告。基于联合报告,欧盟委员会决定是否要求科学评估此物质的风险。
如果联合报告显示此物质对公众健康产生直接风险(如高毒性导致欧洲人员死亡),欧盟委员会也可下达临时市场禁令。这将禁止在1年内向消费者销售此物质,但此物质的合法使用(如用于工业或研究)不受影响。这样,消费者在此物质的风险评估期间受到保护,同时不妨碍此物质的工业、商业或科学使用。
一旦此物质的风险被评估,将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措施。欧盟可以:
(i)不采取措施,如果此物质引起低等级风险;
(ii)禁止此物质进入消费市场,如果引起中等级风险:这将禁止向消费者销售此物质,但此物质的合法使用不受影响;
(iii) 禁止此物质进入消费市场并限制其商业和工业使用(允许保留特别授权使用),如果其产生严重风险。对严重风险物质的禁令附带国家层面提出的刑事措施。成员必须在1年内批准必要的国家规定使此物质受适用于违法药物的刑法规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