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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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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8日,记者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就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联合发出通告,对新购置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省外、省内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符合四川省现阶段新购置机动车相应车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49号、2011年第92号、2012年第46号、2012年第68号等规定,经四川省政府同意,四川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购置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Ⅳ排放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Ⅳ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二、省外、省内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也应符合四川省现阶段新购置机动车相应车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前实施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对未达到本通告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各地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五、汽车销售企业应向购车人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严禁销售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汽车。

  六、购车人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所购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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