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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牛肉食品标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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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2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501号公告,订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规定”,并自即日生效。规定如下:

  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应以中文显著标示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食品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国为原产地(国)。​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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