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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制定饮用水放射性物质公众健康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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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7日,欧盟在官方公报发布2013/51/Euratom号理事会指令,就人饮用水中的放射性物质制定了公众健康保护要求,规定了监测放射性物质的参数值、频率及方法。

  该指令适用于人饮用水,不适用于成员国主管当局依据2009/54/EC指令认定的天然矿泉水和2001/83/EC指令定义为医学产品的水。

  新指令规定,成员国对于以下情况可豁免该指令:

  1. 主管当局认为水体质量不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公众健康;

  2. 个别供应的人类消费用水,平均每天提供少于10立方米或者少于50人,该消费用水用于商业或公共活动的情况除外。

  该指令自发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成员国应将该指令转化为本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最迟不晚于2015年11月28日实施。

作者:佚名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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