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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不失权 “让位”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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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观放权与宏观管好

  改革的目的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提高行政效率。因为“放权”不代表“失权”,“让位”不代表“缺位”。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出口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显著增强,第三方检测验证体系日趋成熟,而政府“事前监管”的效益边际递减,减少微观干预的条件已经成熟。但是,法检目录的调减不是由检验检疫所代表的政府监管缺失的理由,而是转变职能的契机,加强宏观管理就是要“把政府该管的事情管好、管到位”。

  出口商品经济上有较强的负外部性,仍需要公共管理的介入。在削减法检目录、法检体制改革后,《商检法》将继续赋予检验检疫机构出口质量监管的角色,十八大报告“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出口竞争新优势”将继续指导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的“出口商品质量合格率纳入质量指标体系”强调的就是要质量宏观管理。对此,检验检疫机构应积极主动地应对改革、转变观念,继续为提升“中国制造”质量作贡献。现行体制下,对于出口一般工业制成品,工作重点应由过去的“事前监管”向“质量评价、信息发布、技术性贸易措施服务、口岸把关”转变,也可以归结为“服务产地、严把口岸”。

  宏观角度下产地管理

  宏观角度的产地管理,即是研究并实施宏观的质量政策,促进地区整体质量的提升,减少对企业个体的微观干预。检验检疫机构要在质量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分析质量薄弱环节,运用宏观政策手段提升区域质量水平。

  质量评价和信息发布是政府向市场施加控制力转为施加影响力的典型举措,是解决质量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手段。质量评价的结果是信息发布的依据,信息发布是为了提升质量评价,二者构成良性循环。质量评价按结果可分为鼓励性和惩罚性评价。鼓励性的评价主要来自依申请的、企业自愿的,如政府质量奖、出口质量示范区等。惩罚性评价带有强制性,评价依据有事故伤害、通报召回、抽查结果、部门信息交流等。

  质量评价的结果需要及时向社会传达。通过媒体向大众发布,通过共享机制向相关部门传达,通过警示通报向行业协会发布,甚至可以向输往国的收货人或经销商通报不合格产品。同时,要追踪信息发布的效果,改进信息发布方式。

  需要指出的有两点,一是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出台相应的奖惩政策,提高质量评价的影响力,如质量奖励、企业诚信“黑白名单”等,无差别的后续处理会严重削弱质量评价的作用;二是现实中信息发布可能更倾向于鼓励性评价,对惩罚性评价畏首畏尾,蜻蜓点水。要想建立权威有效的评价体系,必须将二者同等对待,不可偏废。

  批次风险下的口岸把关

  口岸作为产品质量问题和风险的汇聚之地,是检验前述产地宏观质量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履行《商检法》赋予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出口任务的主要途径。口岸抽查需要建立完整的、统一的、权威的出境货物数据收集机制,例如建立口岸联检部门合作机制,通过全申报、电子口岸、“三个一”等申报和管理系统,掌握必须的出境货物数据。抽查必须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合理配置资源,控制抽查总量,限制随意性与自由裁量,提高假冒伪劣商品的检出率。

  对于口岸把关,需要识别的是某一批货物的风险,而不能只关注产品类别的风险。批次风险包含多个维度,更能完整反映货物的风险。因此,为了提高口岸抽查的效率,需要从传统的研究产品风险转向研究出口货物批次的风险。

  出口货物批次的风险含多个指标,通过指标加权得到货物批次的总风险大小,进而作为抽查与否的依据。批次的风险指标可能包括:生产企业质量评价、发货人信用评价、收货人信用评价、产品风险等级、事故预警、货值、输往国家、贸易方式等诸多因素。指标的测量和加权赋值有时较复杂,如输往国家风险等级,输往欧美的货物质量安全风险较小但被通报召回的风险较大,而输非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大却几乎没有通报召回的风险,因此,风险指标体系需要系统的科学研究和实证检验,从而总结出一套科学实用的面向出口货物批次的抽查判定体系,并实现电子化。

  综上所述,宏观角度的产地管理和以批次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口岸把关可作为法检体制改革后出口一般工业制成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着力点,通过宏观和微观手段相结合,服务和执法手段相结合,充分利用检验检疫系统垂直管理和技术优势,整合资源,跳出目录内外二元结构框架,构建国门长城和企业质量发展平台,真正实现国务院“管好、管到位”的要求。

作者:尹渊博 罗世鹏 来源:中国质检网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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