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征信体系,征信标准化是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征信标准化工作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征信标准的制定直接影响征信机构的运行成本,影响到我国征信市场化规范化经营的征信机构的布局,以及征信机构做大做强的政策和资金门槛。
征信标准化是为了保证征信行业有一个有效、规范的运作秩序,解决资源共享的实际问题而制订的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指导性文件或规则的活动,包括标准的制定、实施和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等。
征信标准体系是由征信体系建设范围内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标准组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征信标准体系分为基础标准分体系、监管标准分体系、信息技术标准分体系、业务标准分体系、服务标准分体系、安全标准分体系。
在基础领域涉及对征信数据元的规范、征信术语、征信标准体系的制定等标准;在监管领域涉及到征信机构资质的认定、征信从业人员资质的认定、征信业务规范等标准;在信息技术领域涉及到信用信息共享、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安全类等技术标准;在业务领域涉及对征信业务开展的相关流程进行规范,包括信用调查业务规范、信用登记业务规范、信用评价业务规范、其他征信业务规范以及征信产品标准等标准;在征信服务领域主要涉及对征信机构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包括征信服务合同格式规范、征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征信产品使用规范、征信服务争议处理程序等标准;安全标准分体系是针对征信活动中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害的行为进行规范,主要包括物理安全标准、安全防护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检测标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4个层次。各层次之间有一定的依从关系和内在联系,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又层次分明的标准体系。征信标准属于金融行业内标准,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金融业隶属于我国服务业16个门类中的第J类。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都是全国适用的标准。根据《标准化法》关于国家标准的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一般为基础性、通用性较强的标准,是一个国家的标准体系的主体和基础。国家标准是国内各级标准必须服从不得与之相抵触的标准。根据《标准化法》关于行业标准的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全国某个行业范围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是专业性较强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征信标准体系服务于征信体系建设,从等级上看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随着征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征信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也会逐步产生。所有不同级别的征信标准形成一个完整的征信标准体系,保证我国征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征信标准体系的编制,首先要与国家标准接轨,贯彻“有国标,采国标”的工作方针;其次,要突出征信业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充分考虑征信业在我国的发展规律,制定适应征信市场发展需求的征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