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11日至12月9日,凡江西省抚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抚州企业和组织,均可申报第二届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由抚州市政府一次性奖励组织十万元、个人一万元。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
抚州市长质量奖是该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和市长授权,抚州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组织评审,抚州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授予为该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政府机构的组织和个人。这里所称组织,主要是指行业内处于全市领先地位、为推动行业质量水平提升、带动品牌经济发展作出杰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以及推动全市质量工作取得重大成绩、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团体。所称个人,是指抚州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抚州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10名,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抚州市长质量奖的评价、奖励,不搞终身制,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费,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