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了解到,《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11月5日公布在质检总局网站及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针对此修订稿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3年12月5日前反馈质检总局。
本次的《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对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设备监理乙级资格证书核发工作将下放省级质监部门。按照《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规定,修订中明确了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负责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核准工作。
为了提高设备监理单位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修订稿对设备监理单位的准入条件进行了微调。一是将《管理办法》中对注册设备监理师的人数要求,修改为“甲级,每个专业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乙级,每个专业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二是明确规定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要求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必须是已获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企业。
另外,修订稿还对“工作机构”的表述进行了修改。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修订稿中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受理、核准、年度评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实施单位由“工作机构(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调整为“相应的核准机关”,并赋予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形成完善的设备监理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