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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油》《大豆油》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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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国家标准委和国家粮食局联合发布了花生油、大豆油两项食用植物油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委主任李忠海、国家粮食局副局长任正晓出席了发布会。这两项标准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花生油》(GB1534-2003)、《大豆油》(GB1534-2003)已于2003年11月批准,这是继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棉籽油》《葵花籽油》《玉米油》《米糠油》《油茶籽油》等5项强制性国标后我国食用植物油标准化工作的新进展。据悉,另一项食用植物油标准《菜籽油》正在WTO/TBT的通报评议中,不久也将发布实施。8项标准构成了我国食用植物油全新的标准体系,而原来的食用植物油标准体系基本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制定的,共包括9项国家标准和14项行业标准。
新的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具有的一些特点应该引起有关企业注意:一是改变了目前以产品用途代替产品等级的做法,将单一品种的几个产品标准合而为一,理顺了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标准的结构;二是改变植物油产品标准过于分散、名称混乱、标准之间关联性差的状况。
新的食用植物油标准体系最主要的变化是强制性条文指标和技术要求明确,提高了对植物油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要求。一是限定了食用植物油产品的酸值、烟点等指标,如一级成品油中酸值由≤0.30mgKOH/g改为≤0.20mgKOH/g,烟点由≥220℃改为≥215℃。增加了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指标,如规定溶剂残留量浸出油一、二级为不得检出,三、四级≤50mg/kg,而压榨油全部为不得检出,保证了产品的质量;二是对压榨成品油和浸出成品油的最低等级的各项指标提出了强制要求;三是增加了明示原料来源和加工工艺的标识要求,规定转基因、压榨、浸出产品和原料原产国必须标识,明确告知消费者,强调了标签的重要性,保护了消费者对产品的知情权;四是明确规定产品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禁止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必须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
新标准体系还重新明确了食用植物油产品的分类和等级要求。新标准体系根据产品的用途、加工工艺和质量要求的不同,分为原油(又称毛油)和成品油(包括压榨成品油、浸出成品油)。新增的原油分类,明确规定不能直接食用,使原油贸易有标可依,可以有效防止原油直接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成品油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质量等级,分别相当于原来的色拉油、高级烹调油、一级油、二级油。
国家粮食局副局长任正晓表示,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新标准组织货源,严禁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质检机构要积极配合质检、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植物油生产、流通市场的指导和质量监管。各地粮食行业协会,要为企业做好服务,加强对“放心粮油”产品的监管。

作者:记者徐京跃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0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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