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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拟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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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尽快实现保健食品化妆品来源去向可追溯的目标,辽宁食药监局决定对全省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实行备案管理。

  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为告知性备案,有效期为5年。县级以上食药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国家有新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后,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辽宁食药监局统一印制《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凭证》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凭证》。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在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和延续。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凭证表》、《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凭证表》。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的产品明细信息表;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补发、注销的,到原备案登记机构办理。

  辽宁省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工作统一从2013年12月1日开始,2014年3月底前完成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凭证换发工作,原批件收回;2014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现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备案登记工作。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食品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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