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认证认可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各项基本制度,标志着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全面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成为中国特色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斗转星移,春华秋实。《认证认可条例》施行至今已整整十年。十年来,在《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力保障和推动下,我国认证认可事业蓬勃发展。认证认可这一“舶来品”,沐浴着中国改革开放春风,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片沃土,迅速开花结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十年跋涉,足履历历;十年耕耘,硕果累累。
《认证认可条例》施行十年来,我国认证认可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全面推进了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认证认可是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手段,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为推动我国质量事业进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日益显著的作用。随着我国质量立法步伐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逐步完善,认证认可领域的法制建设逐渐驶入“快车道”。2001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成立,履行国务院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掀开了我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的崭新篇章。在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构建中国特色质检法律法规体系的总体布局,制定一部全面覆盖认证认可领域、适应认证认可新型管理体制和发展需要的单行行政法规,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2002年,国务院法制办会同质检总局、认监委在原《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启动了《认证认可条例》的立法工作,并纳入当年《国务院立法计划》。经过多轮研究协商、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认证认可条例》在各方瞩目下顺利颁布施行,成为我国入世后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订的一部重要法规。
《认证认可条例》确立了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度,为各类认证认可制度的设定和实施,提供了坚实的上位法依据。10年来,以《条例》为核心,构建了与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18部法律、17部行政法规相协调,以16件部门规章、32件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的中国特色认证认可法规体系,认证认可工作各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适应了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规范发展的需要,推动了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全面与国际接轨,大大提升了我国认证认可法制化水平,不仅为我国认证认可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而且对国际认证认可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认证认可条例》施行十年来,我国认证认可制度体系日益完善,铺开了认证认可事业蓬勃发展的宏美画卷
《认证认可条例》确立了我国开展认证认可工作的基本原则、方针和行为规范,建立了各项认证认可工作制度。依据《条例》,各项认证认可制度迅速健全并广泛应用,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需求。截至2013年9月底,我国共颁发各类认证证书116.6万余张,获证组织44.2万余家,认可各类合格评定机构6192家,颁发证书和获证组织数量连续10年位居世界第一,成为国际影响日益增强的认证认可大国。
一是建立和实施了集中统一的认可制度,保证了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水准。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由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对各类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予以认可,保证合格评定活动的规范有效,为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能力提升和国际互认奠定基础。10年来,我国已建立11项基本认可制度、30个分项认可制度,覆盖了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三大门类。认可制度领域拓宽了3倍,认可数量增长了5倍,认可的认证数量增长了8倍。
二是建立和实施了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认证制度,发挥了基于第三方评价的质量安全保障作用。在对原国内产品和进出口商品分别实施的产品认证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制度。截至2013年9月底,我国共颁发现行有效的CCC认证证书356740张、获证企业50528家,CCC认证产品目录覆盖20大类149种产品。CCC认证作为法定强制实施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在保证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保护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了36项自愿性认证制度,国家认监委会同有关部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和实施了食品农产品认证、节能环保认证、信息安全认证等各领域自愿性认证制度,广泛开展了各种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服务认证,认证种类、认证证书和获证组织数量均居世界前列。小小证书,不光成为中国产品走向世界的“通行证”,更是代表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的“身份证”,深受消费者和用户的青睐。各类认证制度为推动标准法规的实施、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基础保障作用,产生了日益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是建立和实施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保证了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权威。依据《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建立了包括实验室计量认证、省级质检机构验收、检查机构审查认可、国家质检中心授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等制度在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有效规范了检验检测活动,保证了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可信。截至2013年9月,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达29424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3503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证书393张,授权国家产品质检中心537家,批准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实验室7家。加盖CMA、CAL、CMAF等资质认定标识的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为行政执法、司法仲裁、贸易往来、公共管理等活动提供了权威依据。北京奥运会兴奋剂检测、抗击SARS病毒、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等等,都离不开资质认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各行业开展技术评价和行业管理的基础,成为国家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技术支撑。
四是建立和实施了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制度,构筑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多双边政府议定书,我国按照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建立了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制度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制度,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准入管理,推动了良好生产规范(GMP)、风险危害关键控制点(HACCP)、食品防护计划(FDP)等食品安全先进管理方法的应用,有效保障了进出口食品安全。截止2013年9月底,我国共注册备案进口食品生产企业10904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3689家(其中对外注册企业6233家),出口食品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9.5%以上。
五是建立和实施了认证认可国际合作和互认制度,搭建了对外经贸交往的“互信之桥”。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严格遵循国际规则,积极参与认证认可国际合作和多双边互认,保持与国际接轨和同步发展。目前,国家认监委与2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84份双边合作互认协议,建立了多个双边定期磋商机制;加入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等19个认证认可国际组织并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常任理事国,成为IECEE、IECQ、IECEx等12个检测、认可、认证多边互认体系的成员方,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促进对外贸易搭建了互信之桥。认证认可促进贸易便利化、打破国外贸易壁垒、提高中国产品及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作用日益显现。中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卓越成就赢得世界瞩目,国际地位影响不断提升。2007年,国际认可论坛与国家认监委共同举办“世界认可中国日”活动,这是国际认证认可组织首个以国家命名的主题活动,成为“世界认可日”的先声。
《认证认可条例》施行十年来,我国认证认可监管体系不断巩固,保障了认证认可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建立了“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认证认可监管体系,各级认证认可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规范了认证认可活动,认证认可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一是建立健全认证认可行业准入管理和后续监管制度,从业机构素质能力持续提升。根据国际规则和国情实际,建立了从业机构许可审批制度和从业人员注册认证制度,明确了从业机构设立条件、许可程序、监管要求和从业人员的能力要求、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操守,对从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年度审查、社会责任报告等制度,对从业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制度,强化了从业机构及其人员的主体责任,促进了机构和人员的能力提升,从源头上保证了认证认可工作的质量。《认证认可条例》施行10年来,国家认监委依法注销45家认证机构的资质,对45家认证机构实施暂停机构资质或认证业务范围资质的处罚,对51家认证机构实施行政告诫;吊销各类从业人员注册资格90人项,保证了认证认可活动的合法有效。积极引导从业机构向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培育了一批检验检测认证知名品牌,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稳步提升。
二是立体构建认证执法监管体系,认证监管力量不断加强。在国家认监委的统一管理下,以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依托,构建了区域化、层级化的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对认证认可活动依法实施有效监管。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在省级质检部门的覆盖面达到100%,在中心城市质检部门的覆盖面达到80%。建立了12个认证执法监管区域合作联动机制,覆盖华北、东北、华东、西北、西南等多片区域。《认证认可条例》施行10年来,认证执法监管工作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融合程度不断加深,基层认证执法监管队伍的能力素质明显增强,认证执法监管的整体水平持续提升。
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认证认可行业趋于理性成熟。国家认监委制定实施了《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建立认证社会义务监督员队伍,完善了认证认可社会监督机制,促进了认证认可监管部门依法行政。《认证认可条例》施行十年来,国家认监委共受理申诉投诉861起,处理率和办结时限符合率均达100%。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规定,组建了全国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组织——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建立了《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等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形成了认证认可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长效机制。
四是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认证违法活动,合格评定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认证认可条例》的出台,为清理整顿认证检测市场、打击认证检测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利器。各级认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针对认证市场、检验检测工作、强制性认证产品、有机产品等相继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执法整治活动,严肃查处了高清认证等非法认证活动,有力遏制了虚假认证、买证卖证、认证咨询“一条龙”等认证市场失范现象,引起了社会舆论的热烈反响。通过严格规范监管,营造了公平开放、有序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促进了我国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2010年-2012年,我国认证检测市场规模由650亿元增长到860亿元,年均增长15%,成为全球最具潜力的服务业市场之一。
回顾《认证认可条例》施行10年的不平凡历程,实践中得出的基本经验启示我们:
——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完善中国特色认证认可法制体系是认证认可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质量工作离不开法制,认证认可同样要走法制化道路。认证认可法制体系是中国特色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基石。认证认可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完善认证认可法律法规本身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只有立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全局,用法治的理念、法制的手段推动认证认可工作,不断完善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要求贯穿于认证认可工作全过程,才能为认证认可工作提供坚强保障,实现认证认可事业的长远发展。
——坚持依法监管与科学监管相统一,构建科学高效的认证执法监管体系是认证认可事业发展的有力抓手。要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运用现代科技和管理手段,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着力完善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实现依法监管和科学监管相统一,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环境,实现认证执法监管效能的持续提升。
——坚持法治质检目标,建设高素质认证认可执法监管队伍是认证认可事业发展的强大推力。要按照质检系统“树立刚正严明的依法行政形象、科学权威的技术执法形象、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要求,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根本,全面推进认证执法监管队伍建设,立足于认证监管工作的自身特点,积极探索具有认证认可行业特色的法制建设、业务建设、文化建设融合之路,把提升能力放在首位,努力建设一支精干的高素质认证执法监管队伍。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认证认可法制体系,全面建设“法治认证认可”,为实现质量强国梦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制保障
《认证认可条例》施行的10年,为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根基,更推上了登高望远的起点。党的十八大开创了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代。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实现质量强国梦,质量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认证认可工作面临大有作为的有利形势。《质量发展纲要》和《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认证认可定位为质量发展基础和新兴现代服务业,随着国家加快改革开放、经济转型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步伐,面对认证认可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法治质检”的理念,坚定走中国特色质检工作之路,继续完善中国特色认证认可法制体系,努力开创“法治认证认可”新境界,不断提高认证认可工作法制化、科学化水平。着重把握以下要点:
第一,完善认证认可法律责任制度,落实从业机构主体责任。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可机构是认证认可活动的实施主体,也是法律责任主体。我国认证认可工作正处于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过程之中,受整个社会的市场成熟程度、法制条件、诚信水平等大环境因素的制约,认证认可行业的法治意识不强,少数从业机构及其人员存在短期趋利行为,部分企业认证目的不端正,导致认证认可领域一定程度上存在失范行为,认证认可的有效性和公信力有待提高。必须从法律上进一步强化认证认可活动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做到“谁发证、谁负责,谁违法、谁担责,谁执法、谁究责”。
第二,完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制度,促进认证认可服务业繁荣发展。大力发展认证认可服务业,是认证认可行业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建设认证认可强国的根本途径。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实现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改革既定目标,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促进认证认可服务业大繁荣大发展,都要求我们在监管思维、模式、方法上取得新突破,妥善处理管理与发展、规范与搞活的关系,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为此,要以作风转变和职能转变为枢纽,下决心摆脱过于依赖事前审批、命令式执法等简单粗糙的执法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减少事前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运用法律手段促进认证认可监管部门职能转变,为认证认可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政务环境。
第三,完善认证认可法律政策框架,加快认证认可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要充分把握国家当前新一轮改革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难得历史机遇,顺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着眼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努力完善认证认可事业发展赖以依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密切跟踪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立法动态,力争相关法律法规写入涉及认证认可的条款;在自贸区、国家级新区等改革开放先行区域鼓励出台促进认证认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举措;适应国务院作出的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决定精神,加快认证认可部门规章的制修订步伐,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积极推动《实验室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立法进度,加大认证认可普法宣贯力度,为认证认可事业长远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治国之道,以法为本。国家认监委将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方针和“全面建设法治质检、科技质检、和谐质检”的目标,按照支树平局长对认证认可工作提出的“传递信任,服务发展”和“完善制度,凸显作用”的总要求,着力完善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提高认证认可工作法制化、科学化水平,为实现质量强国梦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