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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公征社会意见 明确严格重处违法违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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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实施至今的《食品安全法》正在大修,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对于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低于1000元。

  《食品安全法》的首次修订,已由国务院纳入2013年的立法计划。经过近半年的酝酿,10月10日,修订草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审议。

  国家食药总局介绍,修订草案从六个方面对现行《食品安全法》作了修改、补充,内容包括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

  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增加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国务院法制办将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到11月29日结束。

  ■ 亮点

  1

  非法添加罚款最高提至30倍

  《送审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延展: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引发公众高度关注。2013年5月6日、8日、31日三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都讲到食品安全问题,并明确要求: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国家食药总局介绍,除了在民事责任方面,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者的经济惩罚力度外,《送审稿》还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在财产处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5至10倍罚款提高到15至30倍;在资格处罚方面,《送审稿》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婴幼儿配方食品禁贴牌生产

  《送审稿》: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延展:2013年年中,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像监督药品一样监管婴幼儿奶粉”。此后,国务院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原料、生产、流通做出诸多类似于药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国家食药总局介绍,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食药从立法层面,强化国家对包括配方奶粉在内的所有婴幼儿配方食品严格监管。

  《送审稿》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也就是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食品到国内再分装出售。监管人士称,这一新政的出台,将堵住类似美素丽儿用国外过期奶粉换新装出售等不良事件的再发生。

  3

  网售食品出问题应先行赔付

  《送审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延展:《送审稿》将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修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

  国家食药总局副局长刘佩智曾指出,对网售网购食品等新的流通模式,现行《食品安全法》存在监管空白,需要完善。因此,在《送审稿》中,增加了建立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的法律条款。

  此次修订草案是贯彻中央“建立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思路,希望以立法形式,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4

  食品企业须投保责任强制险

  《送审稿》: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延展:国家食药总局介绍,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是2013年我国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之一,其目的是强制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在商业保险公司设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目前,江西省已先行试点。

作者:佚名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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