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国酒类流通行业存在的制售假冒伪劣、服务不规范等乱象,11月1日开始,国内首部酒类流通服务规范——《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就要开始实施了。
“该《规范》的出台,对规范酒类行业的流通服务具有积极意义。”湖南省酒业流通协会副秘书长肖少波表示,该《规范》是我国关于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的第一部国内贸易标准,对销售过程的质量控制等都进行了规定,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白酒行业亟待规范
当前我国酒类市场十分繁荣,但繁荣的背后难免还存在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酒类流通领域。例如制售假冒伪劣,危害消费者权益和生命健康;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缺乏诚信;缺乏经营服务规范,不利监管;酒类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不健康,酒类经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等。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白酒行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也直接影响了白酒行业的健康发展。”湖南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虽然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酒类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等文件,但缺少专门针对酒类流通服务的标准,使得酒类经营者缺少规范行为的依据或指导。
在上述业内人士看来,在目前这个行业的调整期出台新规,不仅能规范企业行为,恢复行业声誉,还能促进行业洗牌,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九易其稿出台新规
该《规范》的出台并不简单。
记者注意到,该《规范》早在2012年就由国家商务部立项。在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货商专业委员会、北京五洲创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大学牵头下,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企业组织起草小组,先后九易其稿,召开三次大型讨论会,才最终统一了意见,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报批稿,报商务部审查发布。
《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7章。规定了酒类流通的术语和定义,界定了酒类流通的范围和流程,将“酒文化”以术语形式体现,提出了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重点,对宣传推介以及服务规范提出了要求。
不过,记者注意到,新规并未出现市场颇为关注的“年份酒”的术语和定义。
据参与起草的人士透露,新规是流通标准,而年份酒属于技术标准,相关的鉴定手段还没有出来,目前国家还在商讨。该《规范》为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执行,但具有法律效应。而业内人士认为,推荐性标准主要是起到引导和参考作用。
对酒类电子商务
提出要求
记者注意到,新规也首次对酒类电子商务进行了规范化要求。
新规明确,通过互联网进行酒类商品零售的,应取得生产企业或供货商提供的授权经营证明,同时应当报知生产厂家进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真实、详细的商品及销售信息,保证商品物流及时、安全送抵客户处。
不止如此,在“术语和定义”部分,新规明确了酒类流通的定义,划分了它与酒类生产的边界,并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的“随附单”以术语形式在《规范》中体现。在“服务”部分则强调了提供酒类品质保证的服务;强调了提供酒类信息可追溯服务;根据酒类商品的特点,提出了酒类经营中应有必要的消费警示等。
同时,在“经营”部分,《规范》强调在采购环节对相关资质证明和文件的索取和查验,以及通过签订采购合同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行业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对重新分装或预包装的行为,提出了“生产企业授权、全程记录、标签明示”三点要求;在销售环节,强调了酒类流通信息的记录,并对酒类电子商务提出规范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