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均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很多土地整治地方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普遍存在标准分散、不成体系等问题,急需通过科学、完整的土地整治技术标准体系加以指导,统筹土地整治标准建设。
九省制定标准87项,数量虽多但难成体系
土地整治标准化工作是推进各省(区、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化运行的主要措施,各省先后针对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土地整治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预算定额、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等方面制定了很多地方标准。土地整治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在各省(区、市)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为各地规范、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技术保障。
2013年6月,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和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对湖南、黑龙江、广西、重庆等九省(区、市)土地整治地方标准化建设现状联合调研发现,截至8月底,九省(区、市)共制定或正在制定地方标准87项,其中已发布实施土地整治地方标准59项,正在研制或修订的标准28项。
“虽然标准很多,但各地土地整治地方标准比较分散,覆盖面不全,都不成体系。”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标准化室副主任申文金介绍。总体上,地方标准制定存在“两头少,中间多”的情况——项目规划、计划阶段标准少,中间项目实施管理相关标准多,整治项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数据库建设、绩效评价及后期管护阶段标准少。大多数标准是针对项目流程管理。
同时,随着土地整治管理体制的变迁和土地整治内涵外延的不断拓展,土地整治的范围、目标、实施手段及项目管理体制等发生了深刻变化,地方标准中的某些内容也存在着无法指导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根据土地整治工作实际进行修订完善的情况。
缺乏技术标准体系指导,标准研制“各自为政”
土地整治地方标准的建设中最突出问题,是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指导。
目前,各省(区、市)制定的土地整治地方标准,都是在各地地形、地貌、气候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制定的,有的侧重于农用地整治建设标准及预算,有的侧重于质量评定及验收,有的侧重于项目设计及实施,有的侧重于重大项目管理等,侧重点各不相同。同时,也存在着同一地形地貌区标准重复制定情况。比如四川省和重庆市,同属一个地形地貌区,但同时都投入人力、物力研制了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造成资源的浪费。
申文金认为,现阶段,急需一个科学、完整的土地整治技术标准体系,对各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以指导,统筹、协调并指导各地土地整治地方标准的制定。
除此之外,地方标准的研制与行业标准研制缺乏交流、沟通,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重叠交叉的问题。目前,由于土地整治技术标准研制计划、研制动态及相关资讯的沟通、了解不够,存在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都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研制同一个技术标准的情况,没有形成合力。如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程》、《土地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等行业标准,很多省(区、市)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制定了相应的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验收规程等地方标准,造成了资源的重复投入和浪费。在实施过程中,很多省份在已存在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仍制定出地方标准并以此开展工作,反而忽略了行业标准的规范指导作用。
做好顶层设计,加强统筹指导同时尊重地方“首创精神”
申文金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从国家层面加强指导,做好统筹协调。
他建议,尽快制定并实施《国土资源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国土资源系统地方标准管理机构、编制单位、发布实施、备案、宣贯培训、监督等作出规定,对各省(区、市)制定土地整治地方标准加以指导;尽快出台《土地整治技术标准体系》,对现有标准、应有标准、急需制修订标准系统梳理,并对缺失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统一部署,按照标准体系的指导,逐步完成缺失标准的研制。此外,还应通过明确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减少重复工作和资源浪费;通过加强国土资源部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标准研制单位间的沟通合作,形成标准研制合力。
“我们还要尊重地方的‘首创精神’,促进地方标准向行业标准转化。”申文金说,各省(区、市)在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中,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的大量地方标准,其内容、指标、技术水平等经过实际工作的检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实际工作能发挥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技术支撑作用。他建议尊重地方的“首创精神”,探索“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的衔接机制”,通过机制的建立、实施,促进土地整治地方标准向行业标准的转化,为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做好技术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