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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进出口管理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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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日前发布公告,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所称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公告规定,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属于《规定》第7条所称的“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出口。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7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公告同时明确,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货物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混合物提取易制毒化学品,《规定》第7条规定:“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从《规定》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看,企业进出口的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之一且含量低于一定比例的混合物,主要是油漆、黏合剂、涂料、添加剂等日常用品。
作者:刘伊婷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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