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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政策意见(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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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和谐渔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浙江省政府出台了进一步加快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的一系列措施。

  标准渔港建设的目标与原则

  以传统渔港的改造、扩容、升级为重点,以提高避风能力为核心,增加有效避风港池面积,进一步完善渔港配套设施,使护岸和码头达到五十年一遇,防波堤达到百年一遇的标准,三级及以上渔港普遍建立起渔船系泊、防碰撞、港区监控报警等装置和风力等级标志等。到2010年左右,基本建成一批大中小配置合理、布局科学、产权清晰、主体明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新型渔港,形成以国家中心渔港为龙头,一、二级渔港为骨干,三级渔港为基础,天然避风岙口为补充的标准渔港体系,力争达到全省95%以上海洋捕捞渔船能够就近安全避风的目标,为浙江省全面构建平安渔业夯实基础。

  渔港建设要突出渔港的防台避风、防灾减灾功能,重点扶持大、中型标准渔港建设,适当兼顾综合型渔港和小渔港建设,重点建设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包括港池航道疏浚、道路、系泊、消防、监控、通信、导航、测报及监管设施等,下同)等公益性基础设施。要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导,以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公共财政扶持建设的重点是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项目;渔需物资供应、船舶维修、水产品加工、批发市场等经营性服务设施应吸纳民间资本投入建设。

  做好标准渔港建设规划省级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县(市、区)渔港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全省标准渔港规划,用于指导全省标准渔港建设工作。全省渔港规划按省级专项规划管理的要求,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有渔港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要由政府领导牵头成立规划编制工作小组,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标准渔港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渔船数量、作业区域、风暴潮灾害、避风能力和避风习惯、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等要素,在全面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远近结合、区域统筹、功能互补”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

  标准渔港建设要求明确建设重点。标准渔港建设要突出重点,在功能定位上,以防台避风为主,日常锚泊为辅;在建设内容上,以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主,供冰、供油、装卸等配套设施建设为辅;在建设步骤上,优先安排地方建港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准备充分、配套资金落实的渔港项目。

  规范建设程序。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做好渔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和工程实施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设计科学严谨、投资概算合理、资金落实到位、工程质量达标。三级及以上渔港建设项目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列入省重点项目。

  加强质量监管。严格执行渔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五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省、市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渔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加大抽检力度,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严格按要求返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渔港所在地政府要把渔港建设与渔港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渔港建设的积极性,凡是能够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配套服务项目应尽可能动员社会力量来投资建设。各级政府要及早明确渔港今后使用、管理和维护的主体,并使其在渔港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业主的监督作用和科学合理设计项目功能的作用。

  加大财政投入。“十一五”期间,省、市、县(市、区)财政要重点加大对渔港的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家对渔港建设的投入。按照“分级承担、分类补助”的原则,对一类渔港(一级渔港)建设,市、县投入60%,省级以上补助40%(欠发达县和海岛市、县,市、县投入30%,省级以上补助70%);二类渔港(二、三级渔港)建设,市、县投入70%,省级以上补助30%(欠发达县和海岛市、县;市、县投入40%,省级以上补助60%);三类渔港(三级以下渔港及避风岙口)建设,以市、县投资为主,省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按投资额的25%予以补助(欠发达县和海岛市’、县,省级以上补助40%)。各地要按比例落实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及时按进度拨款。同时,各地要落实公益性渔港的岁修维护资金,用于渔港的除险加固、安全防范等,确保渔港充分发挥作用。

  各级政府要根据渔港项目建设实际用地需要,积极落实用地指标。二级及以上渔港及其后方陆域配套的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级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等级渔港陆域面积配置的相关规定,由省级戴帽下达用地指标;三级及以下渔港列入市、县级重点项目,所需土地纳入同级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

  标准渔港建设管理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标准渔港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标准渔港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渔港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海事、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共同做好标准渔港建设工作。

  渔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渔港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渔港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基本满足本地渔船就近安全避风的要求,将标准渔港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渔港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标准渔港建设顺利进行。
 
  依法加强渔港保护和管理。经批准认定的标准渔港应当划定陆域、水域范围,明确港界,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渔港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占用二级及以上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渔港或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要按照“占一补一”和“补偿在先、占用在后”的原则,由占用者负责异地重建并给予相应补偿。
作者:佚名 来源:三农在线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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