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中国气象局联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气象标准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主要气象行业部门。
为规范气象标准化工作,增强气象标准的系统性、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提升气象标准化工作对气象事业科学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目前,中国气象局联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气象标准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主要气象行业部门。
《规定》指出,气象标准化是国家标准化体系和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大对气象标准化工作的支持和投入,鼓励气象行业各相关组织和个人按照气象标准化规划和标准体系的要求,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宣贯实施工作。
《规定》强调,气象标准化发展规划应当纳入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气象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和气象业务技术考核规范,气象标准制修订经费和宣传贯彻经费、工作运行经费等各类气象标准化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年度国家气象基建投资计划和气象事业经费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安排气象标准化专项工作经费,并对所承担的气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匹配一定的经费。组织推进气象标准化工作时,应当认真分析研究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气象事业实际发展需求与状况加以采用和吸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规定》明确了气象主管机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气象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并对气象工作中需要用标准进行统一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以及需要制定强制性气象标准的范围也进行了细化;对气象标准发布后的实施监督以及气象标准化奖惩制度进行了规定,为促进气象标准的实施应用以及鼓励全行业的广泛参与提供了政策依据。
据悉,气象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气象标准必须强制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执行;推荐性气象标准被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气象标准引用的,也必须强制执行。截至目前,我国已发布气象领域的国家标准37项、地方标准230多项,气象行业标准204项,涵盖气象主要业务服务领域的气象标准体系已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