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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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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消息,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规定明确,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在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方面,规定明确,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同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规定指出,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规定明确,对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价值可以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允许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加大全面自检频次,确保使用安全。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明确,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或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或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佚名 来源:国际在线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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