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出台《湖北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简称《办法》),首次提出对地方政府进行质量考核。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教授程虹认为,考核地方政府质量工作,是落实中央不以GDP论成败的具体举措。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时,将更多地考虑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办法》规定,湖北省考核的主要对象为各市、州政府,内容涉及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与质量发展。考核采取百分制,分A、B、C、D4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市、州,湖北省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市、州,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