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防止加纳疟疾传入的公告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9月9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2013年以来,非洲、东南亚的一些国家输入性疟疾病例大幅上升,特别是加纳输入我国广西的恶性疟疾病例显著增加,严重威胁我国人民身体健康。为防控疟疾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发布关于防止加纳疟疾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指出,来自加纳等国家的人员,如有发热、寒战等症状者,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如在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应当主动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公告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来自加纳等疟疾流行地区人员的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主动申报或现场发现的疑似病例,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对来自加纳的交通工具、集装箱严格进行检疫查验,一旦发现蚊虫,应当立即进行灭蚊处理;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蚊灭蚊,清除蚊虫孳生场所,降低口岸蚊虫密度,防止蚊虫在口岸孳生和传播疾病。

  国家质检总局提醒赴加纳人员,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情况,或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在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提高防病意识,防止感染疟疾。

  据了解,疟疾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蚊媒传播疾病,潜伏期为7天至30天,典型症状为突发性寒战、高热和大量出汗。其中恶性疟疾主要表现为剧烈头痛、发热,常出现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死率较高。

  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表示,此次输入性疟疾以恶性疟为主,对于发病前到过疟疾流行区的人员,应保持对疟疾的高度警惕,避免延误诊治。前往疟疾流行区应注意防蚊、灭蚊,避免被蚊虫叮咬,一旦发现上述症状,要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作者:赵宁宁 缪苏 来源:中国质检网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0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