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初,广州首批110名首席质量官正式亮相。首席质量官经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对企业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具有“一票否决权”,即在生产各环节,如果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可直接将问题产品进行报废、封存等处理。当企业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首席质量官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首席质量官制度始于欧美,如今已成国际通行做法。记者认为,将此制度在我国推广,是明确质量责任、保障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毕竟,产品质量关系到消费者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生命。
不过,重要举措未必是有效举措。正所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记者担心首席质量官制度难以落地,将沦为“花瓶”,甚至成为彻头彻尾的“首席替罪官”。
一方面,首席质量官能否承担起企业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要看他是否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是否诚实守信、公平公正,能否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的质量法规,有无能力捍卫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在人员选择上,很可能一子错而满盘皆输。
另一方面,首席质量官能否真正具有与其职责相匹配的权力?按欧美国家经验,“首席质量官”必须拥有独立的、不必服从于谁的权力。虽然我国一些地方赋予首席质量官一票否决权,但他未必就能掌握企业的质量命脉。因为这只是一项企业内部制度,他要在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下开展工作。如果是企业的人,要拿企业工资和福利,在遇到可能让企业利益大大受损的事情时,是否真有勇气行使一票否决权呢?
在我国,目前还有很多企业奉行老板一权独大的权力体系,强调服从。而首席质量官又属于企业高层,恐怕更会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所谓“大局意识”,千方百计瞒报还唯恐不及,会向政府部门投诉举报本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吗?在强调服从的企业文化之下,“首席质量官”恐怕只是普通质量主管这一称谓的变换,而不是质量工作地位提高的标志。
因此,要让首席质量官免于沦为“花瓶”,应令其与企业本身的经济利益脱钩,成为一个薪酬独立、专职专责的第三方岗位,就像政府向企业派驻职业化的工会干部一样,能够制约其他企业官员甚至是首席执行官。否则,首席质量官不仅会成为摆设,而且在企业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时,会成为给企业主垫背的“首席替罪官”。
说穿了,质量安全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能做好的,必须发动所有人的力量。而要发动所有人的力量,就必须首先让企业老板自己成为首席质量官,为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使其真正意识到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工作是企业一切工作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