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经推荐、严格审核和验收,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命名深圳市和成都市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示范期为2013年8月至2016年8月。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推进质量强国建设,根据《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经城市所在省“质量兴(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国家质检总局严格审核和验收,同意命名深圳市、成都市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
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据介绍,对批准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城市,国家质检总局给予一定的激励政策,如支持示范城市进一步提升服务支柱产业发展的技术检测平台建设,对示范城市骨干和优秀企业提出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国际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并根据实际需要吸收为国家标准起草参与单位等。
据国家质检总局介绍,2012年全国25个城市获得首批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