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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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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推进质量强国建设,根据《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2〕179号),经城市所在省“质量兴(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推荐,质检总局严格审核和验收,同意命名深圳市、成都市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示范期为2013年8月至2016年8月。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8月30日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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