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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评估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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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以及相关监测、调查和研究成果,制定本标准。

  一、评估指标

  (一)水质指标

  溶解氧(DO):≥2mg/L。

  氨氮(NH3-N):整治前浓度>8mg/L的下降到8mg/L以下,整治前浓度≤8mg/L的下降20%或降至2.0mg/L以下。

  (二)感官指标

  河道水环境无异常:

  1、无异味;

  2、水色正常;

  3、河面与河道两侧整洁。

  (三)工作指标

  1、组织工作情况。完成城市河道基础信息调查;政府制定并批复整治计划;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或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有目标,有计划,有考核。

  2、整治实施情况。制定河道整治方案切实可行;落实截污、清淤、活水、保洁和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截污率达到80%;整治实施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得到周边居民普遍认可。

  3、长效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有运行管理的专项资金保障;制定河道保洁、活水和生态修复等长效管理制度。

  二、评估办法

  (一)指标权重

  评估采用百分制,水质指标、感官指标、工作指标分值分别为40、30、30。河道整治评估标准:当水质指标得分≥32,且感官指标得分≥24时,确认该河道达到阶段性整治目标。省辖市综合整治评估标准:根据达到阶段性整治目标的河道占纳入整治计划河道比例赋分,加上该市工作指标得分之和,为该市整治评估最终得分。

  (二)水质指标评估办法

  水质指标DO、NH3-N评估采用连续10天、每天1次监测,以环保部门(或环保部门授权、委托)监测数据为准。

  DO指标得分=30×(≥2mg/L的监测次数/总监测次数),得分≥24时为合格。

  NH3-N指标得分=A类得分+B类得分。A类:当监测结果均值≤2~9mg/L时依次得8~1分,≥10mg/L时不得分;B类:当浓度均值上升的不得分。下降20%的得2分,下降≤20%的,按比例计算得分。

  水质得分为DO和NH3-N两项指标得分之和。

  (三)感官指标评估办法

  1、无异味:指不得有异嗅异味,10分;水色正常:指河水无异常颜色,10分;河面和河道两侧整洁:指河面无明显漂浮物、河道两侧无垃圾,10分。

  2、扣分项。(1)举报投诉:整治结束后每发生一起举报投诉并经查实的,扣3分,最多扣10分。(2)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反映河道感官指标异常的,根据回收问卷中出现异常的累计次数/回收问卷总数×10扣分,最多扣10分。(3)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现场检查、抽查发现感官指标异常的,扣10分。

  发放调查问卷与水质指标评估同步进行。

  (四)工作指标评估办法

  组织调查工作5分,以各地上报的城市河道基础信息、确定组织机构的文件为准;整治实施情况15分,以整治方案政府批准文件、具体工程前期手续、施工合同、验收单、支付票据凭证等为准;长效保障机制10分,以印发相关长效管理措施的正式文件为准。根据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程度,上报信息及时性、完整性,资金投入力度、资料台帐完整性、信息公开情况等赋分统计。

  现场抽查发现明显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扣分。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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