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中国海关:《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文版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目录

  1 前言
  1.1 简介
  1.2 《框架》的目标和原则
  1.3 《框架》的四要素
  1.4 《框架》的两个支柱
  1.5 益处
  1.6 能力建设
  1.7 实施

  2.益处
  2.1 国家/政府
  2.2 海关
  2.3 商界

  3.世界海关组织关于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的标准
  3.1支柱一:海关与海关的合作网络
  3.2 支柱一标准
  3.3 支柱二:海关与商界的伙伴关系
  3.4 支柱二标准

  4 附件一:关于海关与海关合作网络的技术细则
  附录:集装箱货运安全封志完整性计划

  5.附件二:关于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的技术细则


  世界海关组织
  关于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

  1. 引言
  1.1 介绍

  国际贸易是经济繁荣的基本推动力。全球贸易体制极易被恐怖分子利用,造成对整个世界经济的严重损害。作为监管国际货物流动的政府部门,海关在加强全球供应链安全、通过征收税款和便利贸易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等方面有着独特的地位。

  世界海关组织有必要制定一项战略,用以保护全球贸易安全,加快而不阻滞贸易的流动。在加强海关管理,为21世纪做好准备的整个进程中,保护国际贸易供应链仅是其中的一个步骤。因此,为加强和超越现有的规定和做法,世界海关组织成员们制定了一整套加强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的措施,即:《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世界海关组织框架》或《框架>》。《框架》设立了一系列原则和标准,作为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必须接受和实施的最低标准。

  显然,世界海关组织是推动实施此项倡议的最合适的平台。世界海关组织拥有166个成员海关,代表着全球99%的贸易量。海关拥有其它政府部门所没有的重要权力,即查验进出境及过境货物和物品的权力。海关也拥有拒绝货物进出境和加速进境的权力。海关可要求提供有关进口货物的信息,也经常要求提供出口货物的信息。根据相关立法,海关还可要求提前提供电子信息。海关独有的权力和专业知识,使得它能够并应当在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出于制定一个既保护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安全又不断推进贸易便利化的全盘行动方案的需要,应该鼓励各成员海关加强与其它政府部门的合作。

  海关难以而且没有必要对每一票货物都实施查验。实际上,这种做法将会阻碍全球贸易的流动。因此,现代化海关均采用自动化系统对各种问题进行风险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不应为保护和便利贸易设立各种不同的标准,加重国际贸易界的负担,而是应当认可现有的其他国际标准。世界海关组织要建立一套统一的国际海关标准,同时,避免与其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标准重复或相悖。

  《世界海关组织框架》考虑到了能力建设和必要的法律授权等重要因素。尽管实施《框架》中的相当一部分内容不需要能力建设,但也注意到仍有许多成员海关在实施各项标准时需要援助。《世界海关组织框架》提出对实施《框架》的海关提供适当的能力建设方面的援助。

  1.2 《框架》的目标和原则

  《框架》旨在:
  -制定全球性的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标准,提高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促成所有运输方式都适用的一体化供应链管理;
  -从找准角色定位、履行职能作用和提高工作能力方面入手,不断提高海关应对21世纪挑战的能力;
  -加强海关之间的合作,提高识别高风险货物的能力;
  -加强海关与商界的合作;
  -促进货物在安全的国际贸易供应链顺畅流动。

  1.3《世界海关组织框架》的四个核心要素

  《世界海关组织框架》包含四个核心要素:第一,《框架》统一了对进口、出口和转运货物提前递交货物电子信息的要求;第二,加入《框架》的成员承诺采用一致的风险管理方法来应对安全方面的威胁;第三,《框架》要求,基于可比的风险识别方法,根据进口国的合理请求,出口国海关应对高风险的出口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查验,并提倡使用非侵入式检测设备,如大型X光机和放射性物质探测仪;第四,《框架》规定了成员海关要向达到最基本的供应链安全标准并采纳最佳做法的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

  1.4 《框架》的两大支柱

  基于上述四要素,《框架》着眼于两大支柱,即海关与海关的合作和海关与商界的伙伴关系。两大支柱的战略有许多优势。他们各自包括了一系列统一的、易于理解和便于在国际上快速实施的标准。此外,《框架》直接吸取了世界海关组织现行的安全与便利措施和一些成员海关已经实施的项目成果。

  1.5 益处

  《框架》为促进世界贸易提供了一个崭新、统一的平台,保护贸易不受恐怖活动的威胁,并加大海关和商界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繁荣的贡献。它将提高海关甄别和处置高风险货物的能力,增强货物监管的效率,从而加快货物的通关和放行。

  1.6 能力建设

  世界海关组织成员普遍认为,有效的能力建设是确保《框架》得以广泛采纳和实施的重要因素。但考虑到《框架》的部分内容可以立即付诸实施,有必要制定相关战略,加强成员为实施《框架》所需的能力建设。而成功的能力建设,必须有政治意愿和廉政作基础。因此,世界海关组织和一些国家及其他合作伙伴要向那些承诺实施《框架》并表达了必要的政治意愿的国家提供援助。

  1.7 实施

  为了使《框架》得以实施,除了能力建设之外,还应正确理解分阶段实施的必要性。期望每一个成员海关都能立即实施《标准框架》是不现实的。《框架》只是一套最基本的标准,应根据每个成员海关的能力和所需的法律授权分步实施。世界海关组织秘书处将会同高级战略小组制定《标准框架》的实施计划。

  《框架》结构划分如下:
  - 采纳和实施《框架》的益处
  - 支柱:海关与海关的合作网络和海关与商界的伙伴关系
  - 附件:包括实施细则的说明
  《框架》将会在适当时候作进一步完善。

  2. 益处

  采纳《框架》将会使国家/政府、海关和商界受益。

  2.1国家/政府

  《框架》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和便利全球贸易,使国际贸易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增长的重要动力。这将有助于保护贸易不受恐怖主义的威胁,同时,便利合法贸易,推动海关业务的改革和现代化,加强国家税收征管,加强国内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框架》为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安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有力支持。
  
  《框架》鼓励海关与其它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并认可其他现有的国际标准(参见1.1)。它将帮助政府实施统一的边境管理和控制,通过采取必要措施,使政府能够扩大海关在这个领域的权限和职责。

  2.2 海关

  《框架》的要点之一是建立海关之间的合作网络,促进货物在安全的国际贸易供应链中的顺畅流动。合作网络将使相关信息准确、及时地在海关之间进行交换,使海关更加有效地开展风险管理。这些措施不仅能够提高海关识别高风险货物的能力,而且能够帮助海关加强对国际贸易供应链各环节的监管,及更加合理高效地配置海关资源。合作网络将使海关之间的合作更加顺畅,让海关更早地介入对供应链的监管,如根据进口国海关的请求,出口国海关可在出口地代为执行查验。《框架》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海关之间互认监管结果。《框架》使海关能对国际贸易供应链有一个更广泛更全面的认识,同时还可以减少重复和复杂的申报要求。

  综上所述,《框架》为海关改革和现代化提供了工具,使海关能够应对新的国际贸易环境所带来的挑战。同时,《框架》比较灵活,使各海关能够根据各自的发展水平、具体条件和要求,以不同的速度实施《标准框架》。

  2.3  商界

  在众多的益处中,《框架》不但为保障国际贸易的安全创造了条件,而且便利了国际贸易,促进了其发展。《框架》考虑到现代国际贸易生产和配送模式,并以此作为制定各项条款的基础。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将会从中受益,比如由于查验率降低而使货物通关速度加快,从而节省时间和成本。《框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建立一套国际通行的标准,以增强统一性和可预测性,同时还可以减少重复和复杂的申报要求。

  以上措施将保证经认证的经营者在他们为建立完善的安全系统和做法的投资中获得回报,包括减少对其货物的风险目标评估和查验,加快货物通关。

  3 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

  3.1 支柱一:海关与海关的协作

  各国海关应在执行被广泛接受的和统一的国际标准基础上进行合作,以使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在全球贸易供应链各环节都获得最大程度的安全与便利。海关与海关的合作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它将为保障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安全,应对恐怖主义和其它跨境犯罪活动提供一个有效的机制。
传统做法是,海关只有在货物到达其国内口岸时才实施查验货物。而现在,海关必须具备在集装箱或货物到达其口岸之前就对货物和集装箱进行查验和筛选的能力。由于其在政府部门中独特的职能及其专业知识,海关在保护全球贸易和便利贸易两方面都发挥作用。
  
  支柱一的核心原则是运用提前获得的电子信息识别高风险集装箱或货物。通过自动化风险识别手段,海关可在货物到达出口港或在此之前,尽早在供应链中识别高风险货物。

  海关需为自动化的信息交换制定规则,使该系统建立在协调的信息和交互性操作的基础上。
为实施有效查验,同时确保海关手续不阻碍贸易的流通,海关应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高风险货物进行查验。这些技术包括:大型X光机、伽玛射线机和放射性物质探测设备,但不仅限于此。通过广泛运用现代技术,保持货物和集装箱的完整也是支柱一的重要组成部分。

  支柱一的各技术条款根据《修订后的京都公约》,《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指南》以及一些成员的做法 制定,加入世界海关组织《框架》的海关应执行支柱一各项标准 。

  3.2 支柱一 标准

  标准1-一体化供应链管理
  海关应遵守世界海关组织《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指南》规定的海关一体化监管手续。

  标准2-货物查验权
  海关应有权对启运地货物、出境货物、通运货物(包括仍在船上的货物)以及转运货物进行查验。

  标准3-现代技术在查验设备中的应用
  海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应尽量使用非侵入式查验设备和放射性探测仪进行查验。这类设备对于快速查验高风险集装箱或货物,便利合法贸易的流动是十分必要的。

  标准4-风险管理系统
  海关应当建立一套自动化的风险管理系统来识别潜在的高风险货物。该系统应包含风险评估、风险布控和最佳做法选择机制。

  标准5-高风险货物或集装箱

  高风险的货物或集装箱是指:没有充分的信息可以将货物确认为低风险,同时,战术情报显示为高风险;或运用安全等级评估方法确认为高风险的货物或集装箱。

  标准6-提前电子信息

  海关应要求提前申报货物和集装箱的电子信息,以便及时开展恰当的风险评估。

  标准7-布控和交流

  海关应进行联合风险布控和筛选,采用统一的风险参数和可兼容的通讯和(或)信息交换机制,这些将  有助于未来建立相互承认监管结果制度。

  标准8-绩效管理措施

  海关应对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做出统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货物的数量、高风险部分的货物数量、对高风险货物的查验情况、利用非侵入式查验技术对高风险货物进行查验的情况、利用非侵入式查验技术与人工查验相结合对高风险货物进行查验的情况、利用人工查验方式对高风险货物进行查验的情况、通关时间以及各项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带来的负面影响。世界海关组织应负责整理这些报告。

  标准9-安全评估

  海关应与其他职能部门一道对国际供应链中货物的流动进行安全评估,并尽快解决发现的问题。

  标准10-工作人员的廉政

  海关和其他职能机构应开展反腐倡廉的活动,并同时查处腐败行为。

  标准11-出口安全查验

  应进口国的合理要求,出口国海关应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查验。

  3.3 支柱二: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

  各海关都应该与企业建立伙伴关系,使其参与到保证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工作中。本支柱的核心在于建立一个国际统一的认证制度,对那些能够在供应链不同环节上提供高度安全保障的企业进行识别认证。这些企业应通过建立上述伙伴关系获得切实的好处,如:快捷通关或其他便利措施等。

  以下文字出自《以提高供应链安全和便利国际贸易流动为目标的世界海关组织成员与企业合作高级指南》,它概括说明了海关与企业在进一步加强国际贸易安全方面的关系至关重要:

  海关可以依靠商业伙伴对贸易环节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和识别,从这一程度上讲,海关面临的风险降低了。因此,那些愿意加强供应链安全的企业将自身受益。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可以帮助海关在行使安全职能的同时便利合法贸易。

  通过企业的参与及要求他们在货物启运地就提高安全标准,使得货物和集装箱安全措施在供应链中大大前移,如:从外国制造商在码头填装集装箱,到该集装箱在供应链中运送的每个环节。

  《标准框架》规定了供应链中的企业成为安全伙伴必须达到的标准。它包括风险评估、一个应对被评估的风险的安全计划、通信计划、阻止非正常的或没有文件记录的货物进入国际供应链的程序性措施、装卸或仓储场所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措施、集装箱和货物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以及人员审查和信息保护系统。
海关在对伙伴关系参与方进行认证或授权时首先考虑的因素包括进口量、与安全有关的异常现象、特定地区所特有的战略威胁或者其他与风险有关的信息。海关根据不同的环境来确定上述要素的优先顺序。
对商界伙伴在其获得安全认证资质后可以取得的最基本的好处达成共识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些好处包括低风险货物的快速通关、安全级别的提高、通过提高安全效率优化供应链成本、企业信誉的提升、更多的商业机会、对海关规章制度更深刻的理解及建立其与海关间更好的沟通联系。

  目前,处于国际供应链各环节的诸多企业已经达到现行的国际安全要求和(或)已经有内部供应链安全计划,这些都可以解决海关关注的安全问题。《框架》的支柱二中一系列制度必须建立在海关资质认证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来为跨境贸易提供便利通关手续和对符合安全标准企业提供特别优惠。这些企业包括进口商、出口商、报关人、货运代理人、承运人和其他合格的服务供应商。

  从大量的革新项目4中的经验来看,海关与国际贸易企业加入WCO《框架标准》应执行支柱二各项标准5。
  3.4 支柱二的标准

  标准1-伙伴关系

  国际贸易供应链中的经认证的经营者应当采用自我评估体系,以预先确定的安全标准和最佳做法为参照,以确保其内部政策及操作程序可以保障货物和集装箱在运至海关监管目的地验放前是安全的。

  标准2-安全

  经认证的经营者应将预先确定的保障安全的最佳做法纳入到其现行的商业操作中。

  标准3-资质认证

  海关应和商界共同制定一套完整的认证程序或者资质鉴定程序,为经认证的经营者提供鼓励机制。


  标准4-技术
 
  各方均为使用现代技术提供便利条件,从而确保货物和集装箱的完整。

  标准5-交流

  海关应经常提供海关-商界伙伴关系项目的最新信息,以推行最低安全标准和供应链安全的最佳做法。

  标准6-便利

  海关应与经认证的经营者加强合作,最大限度地提供便利和保障源于或通过其关境的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安全。

  世界海关组织标准框架 附件1
  支柱一:海关与海关的合作网络
  技术细则6

  标准1:一体化供应链管理

  海关应按照世界海关组织《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指南》(《ISCM指南》)的规定,实施一体化海关监管程序。
  1.1.管理范围

  为实施一体化海关监管程序,海关需要获得相应的法律授权。通过法律授权,海关可以为满足安全风险评估的需要,要求承运人(具体要求见1.3.2.)提前以电子方式向海关传输从出口商(具体要求见1.3.1.)处得到的数据。此外,为加强供应链的整体安全和加快货物通关速度,一体化海关监管程序中涉及海关在风险评估和海关监管方面进行跨境合作的问题,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世界海关组织的有关文件,反映了这两方面的要求。这些文件包括:《关于海关信息收集与传输的国内立法发展指南》、《双边协议范本》、以及《关于海关事务行政互助的国际公约》(《约翰内斯堡公约》)。作为海关间合作的一部分,海关之间应该互相认可对方的监管/查验结果,和经营者安全认证项目。

  1.2.一般监管措施

  1.2.1.海关监管

  《修订后的京都公约》7总附约(标准条款6.1)规定,所有进出境货物,包括运输工具,都应接受海关监管。标准1要求,自货物装入集装箱起(非集装箱运输货物,自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起),至货物到达运抵地,被海关放行为止,有关各方应保障货物的完整。

  1.2.2.风险评估

  在海关一体化监管链中,为保障安全而实施的海关监管和风险评估,是一个持续的、由多方共同参与的过程,自出口商准备出口货物时起,贯穿于整个确保货物完整性的连贯过程,应力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管。为实现监管结果互认,考虑到《世界海关组织全球信息与情报战略》项目下已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各海关当局应同意执行统一的监管及风险管理标准,共享情报和风险信息,交换海关数据。这样做,应当可以预见将来为了监督各项标准的实施情况,而实施联合监控或质量管理程序的可能性。

  1.2.3.离港监管

  启运地海关必须采取各项必要措施,对供应链中的货物进行识别,对未经授权的进行筛选。对海运集装箱货物的检查、风险评估及其他任何措施,都应该在集装箱装船之前完成。《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安全规则》b1630-37条从广义上规定了港口机构应该采取的措施。另外,供应链各环节有关海关,都应同意运用电子信息系统交换海关数据、监管结果和到港通知等,尤其是被认定为高风险货物的信息。必要的时候,为了能够对高风险货物进行全面筛查,海关应该对其法定授权进行修改。

  1.2.4.海关封志

  为了实现供应链安全和海关一体化监管,尤其是为了确保货物从装箱到运抵目的地由海关验放这一过程中的绝对安全,海关应该按照《修订后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六章指南(详见《标准框架》附件1的附录)中的规定,采取保证封志完好无损的措施。根据国际标准组织的可公开获取的规范―ISO/PAS 17712标准,这些措施除了包括在集装箱的填装地施加高度安全的机械封志以外,还包括记录封志的施加、变更以及在关键环节(例如:改变运输方式时)对封志完整性进行确认等程序。

  此外,海关应该对那些为确保集装箱货物在供应链中的安全而自愿采取新技术的做法提供便利条件。

  1.2.5.单一货物代码(UCR)
  各海关应该实施《世界海关组织关于单一货物代码的建议》及其随附指南。

  1.3.数据提供
  1.3.1.出口货物申报
  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装入出口集装箱之前,向出口海关提前进行电子申报。出于安全目的,海关要求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的内容不得超出下表所列范围。
出口商必须以书面形式(最好是以电子形式)向承运人确认已提前向海关递交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果货物出口申报属于不完整申报或简单申报,在有其他需要时,例如:在后续阶段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收集贸易统计数据时,则需进行补充申报。

  序号 世界海关组织编号 名称 说明
  1或者 042 有代码的出口商 用以识别出口申报人或委托申报人,以及货主或对货物拥有同等处置权利人的名称和地址。
  041 无代码的出口商 出口申报人或委托申报人及货主或对货物拥有同等处置权的权益人的名称(和地址)。
  2 072 有代码的发货人(非出口商) 指运人在运输合同中列明的发货人。
  071 无代码的发货人 指运人在运输合同中列明的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3 050 承运人代码 用以识别在指定地点之间运输货物的一方。
  049 无身份认证的承运人名称 在指定地点之间提供货物运输一方的名称(和地址)。
  4或者 040 有代码的进口商 进口申报人、委托通关代理人或其他有资质办理货物进口申报的人的编码。  也可包括对货物拥有所有权的人或货物的收货人。
  039 无代码的进口商 进口申报人或受委托的海关通关代理机构或其他经授权的办理货物进口申报的人的名称(和地址)。也可包括对货物拥有所有权的人或货物的收货人。
  5 052 有代码的收货人(非进口商) 用以识别收货人的代码。
  051 无代码的收货人 货物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6 058 有代码的被通知人 被通知方的识别代码。
  057 没有代码的被通知人 被通知方的名称(和地址)。
  7 034 交货目的地,(若与进口人或收货人的地址不同) 指交货地地址。符合国家法律或规定要求的地址、地区以及/或者国家名。
  8 064 有代码的已知途径国家 从启运国到最终运抵国之间,货物或旅客途径国家的代码。
  9 061 有代码的代理人,如果有代理人 用以识别被授权为另一方办理手续者。
  060 无代码的代理人 被授权代表另一方办理手续的行为人的名称(和地址)。
  10 145 税则代码(海关) 用于海关、运输、统计或其他法规用途的明确货物种类的编码(类别)。
  137 无税则代码的货物种类 可满足海关、统计或运输所需的对货物的简要说明。
  11 143 联合国危险物品编码(危险货物代码)如果货物为列名危险品 联合国危险物品编码(UNDG)是在联合国制定的危险物品清单中经常被运输的物质和物品唯一序列号。
  12 141 包装种类 物品包装种类代码
  144 件数 在开拆包装前不可再分的单个包装的数量
  13 131136 总毛重(包括重量单位) 货物申报重量(毛重),包括包装重量,但不包括承运人的运输设备。
  14 159 设备识别号码,如果属于集装箱装运货物,且有设备号码 识别集装箱或成组载货装置等设备的唛头(字母及/或数字)。
  152 设备尺寸及类型 说明某运输设备的尺寸及类型等特征的代码。
  15 165 封志号码,如果使用了有号码的封志 施加到某件运输设备上的封志识别号码。
  16 109135 发票总额(包括币制,编码) 单票申报中申报的所有发票总额。
  17 016 单一货物代码 进出口货物的唯一编码。

  1.3.2.载货申报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提前向出口及/或进口海关进行货物电子申报。海运集装箱货物提前电子申报应当在货物/集装箱装船前递交。其他货物的申报,应当在运输工具抵达出口及/或进口海关前递交。出于安全目 的,海关要求企业提供的申报内容不应超出下表范围。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海关可要求事后对提前载货申报进行补充申报。
  
  序号 WCO编号 名称 说明
  1 070 有代码的装货地 用以明确货物被装上运输工具的港口、机场、货站、火车站或其他场所。
  069 无代码的装货地 货物被装上运输工具的港口、机场、货站、火车站或其他场所的名称。
  2 050 承运人代码 用以明确在指定地点之间提供货物运输的一方。
  049 无代码的承运人名称 在指定地点之间提供货物运输一方的名称(和地址)。
  3 159 设备识别号码(如果为集装箱装运货物) 识别集装箱或成组载货装置等设备的唛头(字母及/或数字)。
  152 设备尺寸及类型标识(如果为集装箱装运货物) 说明某运输设备的尺寸及类型等特征的代码。
  4 165 封志号码,如果使用了封志 施加到某件运输设备上的封志识别号码。
  5 160 跨境运输工具标识 用以识别跨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
  175 有代码的跨境的运输工具的国籍 跨境的运输工具的国籍,代码。
  6 149 运输工具号码 用以明确运输工具的航程,如轮船、飞机、汽车等的航班号。
  7 098 有代码的运费支付方式 运费支付方式的区别代码。
  8 047 出境地海关,代码 用以明确货物离境或将要离境时所通过的海关。
  9 085 有代码的首抵口岸 用以明确货物第一个运抵地。海运货物为海港,空运货物为空港,陆路运输货物为陆路口岸。
  10 064 装船前已知范围的有代码的途经国家 确定货物或人员从启运国到最终运抵国之间,途经的国家。
  11 172 到达关境内第一个口岸的日期与时间,代码 运输工具到达第一个空港(空运)、陆路口岸(陆路运输)、以及海港(海运)的日期与时间/预定日期与时间,代码。
  12 138 货物概况 对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的简要描述,只需一般项目。
  13 016 单一货物代码 进出口货物的唯一编码。
  1.3.3.货物进口申报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运输工具到达第一个海关之前向进口海关提前递交进口货物电子数据报关单。出于安全需要,海关要求的信息不得超出1.3.1.所列范围以外的信息。如果货物进口申报为不完整申报或简易申报,在有其他需要时,例如在后续阶段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收集贸易统计数据时,则需进行补充申报。经认证的供应链(详见1.4.2.),为将货物进出口信息流整合为单一的进出口申报提供了可能,相关进出口海关之间可共享这些信息。

  1.3.4.高风险货物信息交换
  作为海关一体化监管链的一部分,供应链上的有关海关必须考虑在海关与海关之间,特别是针对高风险货物,开展数据交换,从而帮助海关进行风险评估和加快通关速度。海关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系统应当包括交换出口交易情况、海关监管结果以及进口到岸通知等等。

  国家法律必须允许海关将其所掌握的信息提供给其他海关。国家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则必须进行相关的立法。《国家关于海关信息的收集与传输立法发展指南》可以作为国家进行相关立法的基础。此外,世界海关组织已有的文件,如《约翰内斯堡公约》、《双边协议范本》等,也可以作为海关开展高风险货物信息互换的基础。

  1.3.5.“不得装货”、“不得卸货”通知
  海关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系统,对不得装、卸的货物签发“不得装货”、“不得卸货”通知。此类通知应该在企业向海关递交风险评估所需的数据后的一个特定时限内发出。
  
  1.3.6.申报时限
  向进出口海关递交货物申报的确切时间,应该在对不同地理环境、不同运输方式下各种贸易流程的认真分析,与企业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构的磋商之后,在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下来。无论其贸易运输方式如何,海关均应为经认证的经营者提供平等的享受简化通关便利的机会。但是,为了在最低程度上确保执法的一致性,避免对不同运输方式的不平等要求,海关要求的提前申报时间,不得早于以下规定:

  海运:
  - 集装箱货物:在离境口岸装船前24小时。
  - 大宗货物/大宗散货:在运抵目的国第一个口岸前24小时。

  空运:
  - 短途货物:飞机起飞时。
  - 长途货物:在运抵目的国第一个口岸前4小时。

  铁路:
  - 在运抵目的国第一个口岸前2小时。

  公路:
  - 在运抵目的国第一个口岸前1小时。

  1.3.7.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
  海关应确保其信息技术(IT)系统互相可通用,并且是基于公开标准基础上的。因此,海关应采用世界海关组织海关数据模型,该标准基本包括了进出口手续所需的所有数据项目,还为有关货物申报提供了统一的电子信息格式。前文1.3.1.,1.3.2.以及1.3.3.所述有关安全提前申报所要求的数据要素,也都全部包括在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内。

  1.3.8.单一窗口
  政府应当在海关和其他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政府机构间建立合作机制,促进国际贸易数据的顺畅流转(单一窗口理念)以及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共享风险情报。在这种机制下,贸易商只需以电子形式向一个指定机构(最好是海关)一次性递交进出口所需信息。在这种模式下,海关应当与全球供应链中的商业运作及信息流转紧密结合,例如:使用发票、购货订单等商业单据作为进出口申报时提交的电子单据。

  1.4 经认证的供应链
  1.4.1.经认证的经营者
  经认证的经营者(详见附件2 )在向海关递交符合最低要求的信息以后,应当被授予享受简化、快速通关便利的权利。海关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企业在遵守海关规定方面良好的纪录;企业通过参加“海关-商界”伙伴关系项目,在保护供应链安全方面有可供证明的承诺;以及可令人满意的商业账册管理系统。海关与海关之间应当互相认可企业获得的经对方认证的经营者地位。

  1.4.2.经认证的供应链
  经认证的供应链是指这样一种供应链:经海关认证,国际贸易各环节的所有参与者在货物及有关信息的处理过程中,都遵守有关指定的要求。在该供应链内,货物从产地到目的地的整个流程,都将享受一体化的进出口简化流程,在简化申报中只需提供最小限度的进出口信息。
  标准2-货物查验权
  海关应有权对进口货物、出口货物、过境货物(包括仍在船上的货物)或转运货物进行查验。

  标准3-查验设备中的现代技术
  海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应尽量使用非侵入式查验设备和放射性探测仪进行查验。这类设备对于快速查验高风险集装箱或货物,便利合法贸易的流动是十分必要的。
现代技术
  为帮助各成员,世界海关组织维护着一个关于先进技术的“资料库”,并在一个《海关纲要》中提供了  关于集装箱检测设备购买和操作的详细指南。

  标准4-风险管理系统
  海关应当建立一套自动化的风险管理系统来识别潜在高风险货物。该系统应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布控和最佳做法选择机制。

  4.1 自动选择系统
  海关应当在国际最佳做法的基础上建立计算机系统,运用风险管理手段,依靠提前信息和战略情报,识别具有潜在安全威胁的货物和集装箱。海运集装箱货物应在装船前统一使用该系统。
  4.2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通过系统地执行有关管理程序及具体操作,使海关掌握必要的信息,处理有风险的货物及物流。”
  4.3 《世界海关组织全球信息和情报战略》
  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把信息收集、处理和发布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以支持海关监管和业务运行。《世界海关组织全球信息和情报战略》包含了此项情报功能,它和标准化风险评估为海关对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布控和筛选提供了风险指标。
  4.4 参考资料
  《世界海关组织风险管理指南》、《世界海关组织全球信息和情报战略》、《世界海关组织标准化风险评估》和《通用高风险指标》是海关领域关于风险管理(和评估)的实用参考资料。

  标准5-高风险货物或集装箱
  高风险的货物或集装箱是指:没有充分的信息可以将货物确认为低风险,同时,战术情报显示为高风险;或运用安全等级评估方法确认为高风险的货物或集装箱。

  选择、分析和布控海关应当运用成熟可靠的方法识别和确定潜在的高风险货物,包括但不仅限于:在货物离境或到达之前的提前电子信息,战略情报、自动化贸易数据、异常情况分析以及贸易商供应链的安全性。例如,海关—商界支柱中对启运地安全性的审批和核实,可以降低货物风险以及布控的程度。

  标准6-提前电子信息
  海关应要求提前申报货物和集装箱的电子信息,以便及时开展恰当的风险评估。
  6.1 计算机化的必要性
  要实现向海关提前提交电子信息传输就要使用计算机化的海关系统,包括进出口信息的电子交换。
  6.2 《﹤京都公约﹥信息通讯技术指南》
  《修订后的京都公约》总附约中的标准条款7.1,6.9,3.21和3.18要求海关在海关业务中使用信息通讯技术,包括电子商务技术。为此,世界海关组织为海关应用自动化技术准备了详尽的指南。海关应参照《﹤京都公约﹥信息通讯技术指南》,开发新系统或完善现有的海关信息通讯技术系统。此外,还推荐海关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海关计算机化纲要》。
  6.3 经营者系统的运用
  《信息通讯技术指南》也建议尽可能使用经营者的商务系统,并对其进行审计以达到海关的要求。尤其是在经认证的供应链中,由于海关有可能在线进入相关各方的商务系统,一旦保密或法律问题得到解决,海关就拥有了获取更真实信息的渠道,并可能进一步简化手续。另一例子是在货运服务系统中,运输链中相关方在港口或机场建立了一套电子系统,通过此系统交换所有相关货物和运输数据。只要这些系统包括海关需要的信息,海关应考虑加入,并可按其目的提取所需数据。

  6.4 电子数据交换标准
  《﹤京都公约﹥信息通讯技术指南》建议海关提供多种电子信息交换方案。尽管运用国际标准的UN/EDIFACT电子数据交换仍是最佳的方案之一,海关仍应寻求其他选择,比如可扩展标记语言(XML)。根据风险的大小,电子邮件和传真都是可行的办法。
  6.5 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

  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时,须以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的数据元为基础,遵守世界海关组织关于数据模型的电子信息规定。

  6.6 信息通讯技术的安全

  信息通讯技术的一般运用和在开放性网络中进行电子信息交换尤其需要一个详细的信息通讯技术安全战略。因此,信息通讯技术安全应被视为任何海关供应链安全战略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为确保信息技术安全战略的效率和有效性,海关应进行风险评估。《﹤京都公约﹥信息通讯技术指南》全面概括了信息通讯技术安全战略,确保信息和信息技术系统及信息处理的可用性、完整性和机密性,例如:如何避免启运或收货信息的互斥。《﹤京都公约﹥信息通讯技术指南》还为实施该战略提出了多种可供参考的方式。

  6.7 数字签名

  供应链安全战略中信息通讯技术安全的重要要素之一与数字签名有关。数字签名,或公钥基础设施安排,可在保护电子信息交换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体化海关监管链使得贸易商可以提前向出口地和进口地海关提交货物申报。如果企业也能实施数字证书的互认,则对各方都十分有益,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向接受并认可该证书的海关提交数字签名的电子信息。数字化证书的互认能够在提高安全性的同时为贸易商提供贸易便利,简化通关手续。为此,应鼓励海关尽量实施世界海关组织关于电子传输以及海关和其他相关管理信息认定的建议书8。

  6.8 能力建设

  如果海关在开发或建立必要的自动化系统过程中需要援助,则必须具有实施《标准框架》的政治意愿。

  6.9 数据保密和数据保护
  
  只有政府间就必要的数据保密和保护问题进行协商之后,才能开展海关之间或海关要求企业进行的数据交换。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和商业机密,以及允许个人核实本人数据的准确性,许多国家已制定了数据保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

  在此方面,国家立法必须制定相应条款,以充分保护海关收集和传输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且应规定数据所属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法权益。
同样,现行的世界海关组织文件,如《约翰内斯堡公约》和《双边协定范本》都包含了数据保护和保密的内容。

  标准7-布控和交流
  
  海关应进行联合风险布控和筛选,采用统一的风险参数和可兼容的通讯和(或)信息交换机制,这些将有助于未来建立相互承认监管结果制度。
  
  7.1 《世界海关组织全球信息和情报战略》
  
  《世界海关组织全球信息和情报战略》第四章对标准化风险评估作了规定。标准化风险评估是情报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为海关关员对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布控和筛选提供了风险指标。

  7.2 《世界海关组织标准化风险评估》文件
  
  《标准化风险评估》文件为海关引入5个风险指标的集合,分别是运输方式、关税保护、毒品和化学前体、安全和其他禁限物品,它们形成了规范化布控的标准。这些集合又进一步被划分为若干风险指标组,并定期更新。

  7.3 《世界海关组织通用高风险指标》文件

  《世界海关组织通用高风险指标》文件中包含了一系列风险指标,在总体上制定了海关查处违法货物的规范化布控标准体系。文件的标题如下:承运人舱单明细、高风险国家的识别、潜在的高风险的货物和运输因素、已知的被藏匿的高风险货物、可能用于恐怖袭击的危险货物清单、可能意味着高风险的因素(例如集装箱、进口商/出口商、托运人)。这些指标体系也会定期加以更新。

  7.4 《世界海关组织风险指标海关关员专用手册》—侵犯知识产权的要素

  该手册包含了一系列盗版和侵权的高风险因素。这17项风险指标将成为规范化的布控标准,并将有助于一线的海关关员确定存在潜在侵权风险的货物。

  7.5 法律问题

  海关可采取联合布控和筛选等措施,增强保障货物安全和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性。实施此类联合措施的规则和条件通常由双方海关制定。世界海关组织的文件,如《约翰内斯堡公约》和《双边协定范本》包含了支持上述形式的国际或双边合作的条款。 

  标准8-绩效管理措施
  
  海关应对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做出统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货物的数量、高风险货物数量、对高风险货物的查验情况、利用非侵入式查验技术对高风险货物进行查验的情况、利用非侵入式查验技术与人工查验相结合对高风险货物进行查验的情况、利用人工查验方式对高风险货物进行查验的情况、通关时间以及各项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带来的负面影响。世界海关组织应负责整理这些报告。

  数据收集

  各海关应当收集数据并且将其运用到绩效评估中去,以评估实施《标准框架》的效果。为此,世界海关组织的《货物放行时间研究》是进行评估的适当工具。
标准9-安全评估海关应与其他职能部门合作对国际供应链中货物的流动进行安全评估,并尽快解决发现的问题。

  标准10-工作人员的廉政

  海关和其他职能机构应开展反腐倡廉的活动,并同时查处腐败行为。
10.1 《修订后的世界海关组织阿鲁沙宣言》

  《修订后的世界海关组织阿鲁沙宣言》是海关建立反腐败体制的重要行动指南。

  10.2培训

  全球供应链的安全和便利,要求海关和供应链上其他相关方需拥有受到良好培训和高度积极的员工。海关应当保证各级别的关员都能定期接受必要的培训,培养必要的技能,以实施高效的海关监管并使其胜任在信息化环境下的工作。


  标准11-出口安全查验

  应进口国的合理要求,出口国海关应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查验。

  11.1 应要求查验

  若进口地海关在运用风险评估手段后认为抵达该国任何港口的集装箱或货物可能存在高风险,可请求出口国海关对集装箱或货物实施查验,且最好在装船前实施(参见4.1)。

  11.2 法律问题

  在其他的行政安排中,世界海关组织文件,如《约翰内斯堡公约》和《双边协定范本》,为一方海关请求另一方海关实施上述查验提供了可能。

  附件一之附录
  集装箱货运安全封志完整性计划

  引言:明确安全关系的重要性
  在安全的集装箱货物运输中,进一步明确相关各方之间关系及各方对这种关系达成共识,同时,各方努力保持和加强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将对各方带来诸多的好处。这些好处包括:
  -增强安全性,防止利用全球货物贸易进行恐怖主义活动;
  -减少因对付恐怖分子行为而干扰或阻止贸易所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增强安全性,防止因偷盗和调换货物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费用损失,如保险支出;
  -增强安全性,防止非法运输物品,如麻醉品、武器以及人员偷渡;
  -增强安全性,防止非法“黑市”和“灰市”交易货物的流通;
  -减少逃避关税和其他税费的风险;
  -增强现有的和潜在的承运人对国际贸易体制的信心;
  -促进贸易便利,如降低查验率(减少边境滞留时间)和实现简化的海关制度。

  监护链中的责任
  一、交叉责任
  有一些责任和原则贯穿于集装箱的整个货运周期。要特别强调的是集装箱监护权或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这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在确保集装箱安全装运和加封方面的基本责任有所减少或含糊不清。无论是中途停留还是在运输过程中,控制集装箱的任何一方一旦接收货物就应承担起保护集装箱安全的责任。需要向政府提供有关海关和安全检测数据的每一方都负有责任。这些责任包括:
  -保护货物不被调换、偷盗和损毁等;
  -及时和准确地向政府部门提供安全检查所需的信息;
  -保护与货物相关的信息,防止货物被调换和被非法介入。这些责任适用于取得货物监护权之前、之中 和之后。
  安全封志是监护链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下文将具体谈到安全封志的等级和实施。每当集装箱货物的监护权发生变更时新的接收方都应查验安全封志。查验封志需要检查集装箱是否有被调换的迹象、对照货物单证核对封志识别编号,并在有关单证上注明查验情况。如果发现封志丢失或有货物被调换的痕迹、或
识别编号与货物单证不符,则应采取必要的行动,具体如下:

  集装箱的接收方必须提请原监护方和承运人的注意并在货物单证上注明有关异常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给海关或有关执法部门。法律没有要求通知的,接收方在与原监护方在沟通解决问题之前,应拒绝接收此类集装箱。一旦问题得到解决,接收方须施加额外的安全封志并在货物单证上记录有关事项,包括新的货物封志编号。

  在某些法定情况下,集装箱的安全封志可以被更换。例如: 由出口地海关查验集装箱是否符合出口规定, 或由承运人检查集装箱的填封和加固情况, 或由进口地海关核对货物申报情况, 亦或由于涉及其他违规或犯罪行为等原因由其它执法官员进行查验。

  如果政府或有关人员需要拆除安全封志以查验集装箱内的货物,应按下述要求施加新的安全封志,并在货物单证上注明有关细节,包括新的封志编号等。

  二、装货场地

  承运人/发货人负责集装箱货物的安全装箱及提供准确和完整的货物清单, 托运人还负责在货物装箱完毕后立刻施加货物安全封志,制作货运单证,并附上封志编号等信息。

  货物安全封志应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组织(ISO)第17712规定的“高度安全的机械性封志”的特征。加封时,应避免加在传统的集装箱门柄位置,以免封志受损。可行的方法是改变封志位置,防止柜门外侧锁杆顶部凸轮被转动,或其他的防破坏方法,如用钢丝封志缠绕门锁把手。

  陆路运输人提取集装箱货物。运输人接收单证,查验封志并在单证上记录货物情况并运走货物。

  三、中转站

  如果集装箱经中转站转运,陆路运输人将集装箱的监护权转交给中转站经营者。中转站经营者接收单证、查验封志并在单证上记录货物情况。通常情况下,中转站经营者要向其他货运单位传送电子收货通知(货物情况报告)。中转站经营者为集装箱的下一步运输做准备或安排,可以通过陆路、铁路或驳船运输。在从中转站接管或运走集装箱时再次办理与上面类似的审查和单证手续。政府主管部门很少参与中转站的这种运输方式转换操作,中转站也很少会向政府部门报告情况。

  四、海运装运站

  当陆路运输商抵达海运装运站后,将集装箱监护权转交给海运装运站。海运装运站经营者接收单证,并向其他货运单位发送电子收货通知(货物情况报告),然后准备或安排将集装箱装载至海运船舶。

  承运人可以自行或委托海运装运站经营者查验封志状况并做相应记录;这项工作可以在海运装运站入口处进行,也可在入站后装船前进行。出口国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出口单证,实施必要的出口监管和签发安全证书。要求提前申报信息的出口国海关,接收信息并对其进行审核,可以批准集装箱装船(可以明示或默示),也可以对需要进一步查验(包括可能要进行查验)的集装箱发出“不得装船”的指令。

  国家有出口申报和选择查验要求的,承运人应要求托运人出具其货物在装运出口前已符合有关要求的证明(应由托运人或发货人负责提供必要的一切单证)。如果进口地海关要求提供舱单信息,海运承运人应负责提供。已标有“不得装船”指令的货物不能装船,需待进一步检查。  

  五、转运站

  转运站经营者应在集装箱卸下运输工具和再次装上运输工具这段时间内查验安全封志。已按《国际船舶和港口安全规则》(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规则)的要求实施安全计划的转运站,可不实施此项规定。

  六、海运卸货站

  为了便捷通关,收货人通常委托报关行到海运卸货站办理报关手续。一般情况下,货主需要在货物抵达前向报关行提供货物的单证。

  海运承运人按要求向卸货站和进口地海关提前申报电子舱单。海关可以在卸货当时或之后,选择部分集装箱进行不同程度的查验。海关除查验货物本身外,还可以查验封志状况和有关单证。如果集装箱需在海关监管下运往别处办理通关手续,则卸货站的海关必须对集装箱施加海关封志,并做好单证记录。

  收货人或报关行向海关缴纳关税和税费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陆路运输商在从海运卸货站提走货物时,查验和记录封志状况,并从卸货站接收单证。

  七、中转站

  在进口国中转站的作业与在出口国中转站的作业相似。

  八、卸货地
在接收集装箱时,收货人查验封志,如发现不符,应记录在单证上。收货人从集装箱内卸下货物并对照单证核对装载数量和状况。如果损坏或溢、短装情况,应做好记录以便索赔或保险赔付,有关单证应做进一步审计和复查。如果发现有麻醉品、违禁品、偷渡客或可疑物品等异常情况,必须通知收货地海关或其他执法部门。


  5. 附件2
  附件2-世界海关组织框架
  支柱二:海关与商界的伙伴关系
  技术细则

  世界海关组织各成员海关和商界认识到了保障供应链安全和促进跨境物流便利化的双重重要性。同时,双方也意识到,加强安全与便利的其中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也会随之得到加强。因此,应注意《世界海关组织关于促进供应链安全和贸易便利化的特定行业合作安排框架》,可作为前期实施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蓝本。海关-商界成功伙伴关系的基础取决于几个关键因素,以及双方在这方面对彼此作用和责任的重视。虽远非详尽,但下列的标准条款将为海关-商界的合作提供引导:伙伴关系、安全、资质认证、技术、交流和便利。

  标准1-伙伴关系
  国际贸易供应链中的经认证的经营者应当采用自我评估体系,以预先确定的安全标准和最佳做法为参照,以确保其内部政策及操作程序可以保障货物和集装箱在运至海关监管目的地验放前是安全的。

  海关-商界伙伴关系项目应在经认证的经营者的商业模式基础上,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特点灵活制定其安全计划。

  海关应当与经认证的经营者共同明确并制定对应的安全合作措施,该措施应当由经认证的经营者贯彻实施。

  共同制定的海关-商界伙伴关系文件,应根据经认证的经营者的商业模式,以书面的形式和可验证的程序,尽可能保证经认证的经营者的商业伙伴,包括制造商、供货商和销售商,均表达遵守《标准框架》中设定的安全标准的意愿。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应当按照与经认证的经营者的相关安全协议中规定的安全程序,对其商业流程和安全措施进行定期检查。

  标准2-安全
  经认证的经营者应将预先确定的保障安全的最佳做法纳入到其现行的商业操作中。

  经认证的经营者应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建筑物以及监管场所的内外及周边的安全,实施准入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近企业设施、干扰运输、进入装船码头和货物堆场。

  安全供应链中对于设施的准入管理应结合雇员、来访者、销售商等身份识别卡的发放和管理、内墙及外围监控装置,以及对可以接触到公司财产的钥匙、门卡和其他物品的管理。

  安全供应链中对于设施的准入管理还应及时将到期员工原有的公司身份卡、进入公司及信息系统的授权迅速收回并注销。

  应通过采取必要的自动备份手段,保护商业敏感数据。包括设置个人帐户密码并定期更换,接收必要的信息系统安全培训,防止未经授权取得并违法使用信息。

  人员安全项目应当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对雇员的筛查和评估相结合。包括定期对安全敏感职位雇员背景的检查,以及留意雇员的社会和经济情况明显的异常变化。

  根据经认证的经营者的商业模式,开发必要的安全项目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企业的商业伙伴在供应链上与运输、货物处理、仓储相关业务的诚信度。

  应采取措施,保证货物信息(包括电子和纸质方式)易读、及时、准确,并防止数据被篡改、丢失或错误。经认证的经营者和海关将确保商业和安全敏感数据的保密性。提供的信息应仅用于所提供之用途。
经认证的经营者运输或接收货物应确保货物与货运单证相符。经认证的经营者应及时、准确地提供从商业伙伴处收到的货物相关信息。在收发货物之前,必须对发货人和收货人进行确认。

  经认证的经营者应举行专门培训,为雇员在保持货物完整,识别潜在的安全威胁方面提供协助。经认证的经营者应使雇员熟悉公司已有的规章,能及时发现并报告可疑情况。

  标准3-资质认证

  海关应和商界共同制定一套完整的认证程序或者资质鉴定程序,为经认证的经营者提供鼓励机制。这将确保企业在安全系统中的投入和实践得到切实的利益,包括:降低货物风险布控率和查验率,及加速货物通关等。

  海关应(以各种方式)与商业伙伴合作,确定在安全供应链中共同取得的收益。

  海关应对经认证的经营者及其授权代表所关注的事宜作出积极回应,通过磋商确定正式交流途径,以保证问题得以妥善的传达、处理和解决。

  海关应当向全力参与供应链安全的商界伙伴提供其权限范围内所能给予的便利措施。这些便利措施需经评估并对外公布,且应与其相关义务相一致。

  各海关应对经认证的经营者地位予以互相认可。

  海关在适当情况下,可以制定或修改有关规定,加速低风险货物的消费或出口的流程。

  国际供应链中货物安全不断提高,海关也将从中获益,包括提高情报分析、风险评估的能力,和更准确地布控高风险货物,所有这些都将使资源利用得到优化。

  海关和经认证的经营者都将从自我评估与确认中获益。

  标准4-技术

  各方均为使用现代化技术提供便利条件,从而确保货物和集装箱的完整。

  经认证的经营者应至少遵守不同国际公约中的现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972年的《海关集装箱公约》和《TIR证国际公路运输海关公约》(简称TIR公约,1975)。

  各海关应当通过适当增加奖励机制,进一步推动经认证的经营者自愿使用比机械封志更为先进的技术,来确立和监控集装箱和货物的完整,以及报告集装箱和货物所受的非法介入。

  经认证的经营者应就货物和集装箱使用高度安全封志和/或其他装置的事宜制定相关内部规定,防止货物受到破坏。

  海关应制定相应的程序,规定封志的验证方法,以及封志不一致时的操作流程。

  海关和经认证的经营者应就共同关注的领域进行开放式对话,进而从提高产业标准和集装箱完整技术,以及建立共同的应对集装箱封志破坏预案中获益。

  标准5-交流

  海关应经常提供海关-商界伙伴关系项目的最新信息,以推行最低安全标准和供应链安全的最佳做法。

  海关应与经认证的经营者或其代表协商,制定发生质询或涉嫌海关违规后的沟通程序,包括为经认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提供电话号码,使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联络到海关关员。

  海关应致力于在国家和地区层面开展与国际供应链各方的常规咨询,以讨论共同关心的事务,包括海关关于
企业设施及货物安全的法规、程序和需求。

  经认证的经营者应配合海关在上述方面的努力,与海关开展富有意义与识见的对话,确保有关安全项目在维持有益于双方的最低安全标准方面进展顺利。

  标准6-贸易便利

  海关应与经认证的经营者加强合作,最大限度地提供便利,保障源于或通过其关境的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安全。

  海关应制定和修改相关规定,并采取措施,整合、简化与海关有关的通关所需信息的申报过程,以便于进一步便利贸易和识别高风险货物,并为此采取适当行动9。

  海关应当建立机制,允许商业伙伴对其在保护供应链安全中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变更,提出不同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海关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2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