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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做出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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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近年来审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件调研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现发布于1999年、保险公司适用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14年未修订。该《比例表》简单、滞后,已经由统一残疾程度核定标准的指导性规范演变为保险公司拒赔、约束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手段,其遂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保监会复函表示,已经积极推进该项规定的完善。

  复函提到,6月中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新标准进一步扩大了意外伤残保障范围,提升了保险消费者的保障权益。新标准的发布,有利于减少因行业伤残标准与国家相关标准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纠纷。

  保监会称,下一步,将继续指导保险行业建立科学调整机制,对新标准进行不断完善,使伤残给付标准能够更好地符合实际。

  新标准呈现三个方面的变化和特点。

  一是标准的体例进一步完善。参照国家残疾标准的名称写法,将原《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修改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增加了前言、标准适用范围、术语定义、内容结构和评定原则,以及相关条目的释义。

  二是扩大了残疾覆盖门类、条目和等级。对人身保险残疾覆盖门类、条目和等级进行了充分“扩容”。新标准改变了原表以肢体残疾、关节功能丧失为主的情况,增加了神经精神和烧伤残疾,扩大了胸腹脏器损伤、智力障碍等残疾范围,覆盖了包括神经系统、眼耳、发声和言语、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和生殖系统、运动、皮肤等结构和功能8大门类;新标准细化了原《比例表》广受争议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的有关描述;增加了原《比例表》未包括的8~10级的轻度残疾保障,针对1~10个等级明确了100%~10%的给付比例;新标准由原来的7个伤残等级、34项伤残条目,大幅扩展到10个伤残等级、281项伤残条目。

  三是借鉴最新国际标准的理论和方法。结合中国国情,引入世界卫生组织的残疾评定及描述方法——《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标准》(ICF),科学全面地对各类伤残情况进行系统性表述。ICF是世界卫生组织集合上千位专家形成的先进残疾分类标准,全球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各种领域进行应用。此次修订对ICF的引入,使得新标准在伤残情况表述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方面获得了质的飞跃,符合国际残疾评定系统的发展趋势,为今后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外,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项目组还对ICF的代码体系进行了扩展,获得了世界卫生组织中国专家组的肯定。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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