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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全面开展兽药地方标准产品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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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推行兽药GMP管理和兽药地方标准升国标制度,维护兽药市场经营秩序,莱西市畜牧局根据国家农业部农办医『2006』20号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从5月中旬开始,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清理兽药地方标准产品活动。

  一、活动重点

  1、根据农业部第560号公告的规定,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1的产品属禁用药品,自2005年10月28日起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2的产品,自2005年12月1日起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违者依法严厉查处。

  2、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3、4、5的产品,以及列入农业部《兽药地标准废止目录》的产品,自公告发布之日6个月后,不得经营、使用,违者按经营、使用假兽药处理。

  3、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且原地方产品批准文号仍有效期内的GMP企业产品,属合法产品,可继续经营、使用;但原地方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已到期的,企业应停止生产,违者按经营、生产假兽药处理。

  4、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GMP企业按国家标准生产、且地方产品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为合法产品,可继续生产、经营、使用。按照自愿原则,GMP企业可以提前申请换发该类产品批准文号。

  5、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的,原产品批准文号仍在有效期内的GMP企业,应在在公告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手续,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可继续经营、使用;原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满和拟生产该类产品、且参与地标升国标的GMP企业,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程序申报产品批准文号。

  二、工作措施

  一是制定下发通知。莱西市畜牧局制定了《关于查处兽药地方标准产品的通知》,下发到各兽药经营企业、畜禽养殖一体化企业、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对活动开展进行了专门部署。

  二是集中开展清理活动。结合第二季度全市兽药市场整顿,采取集中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形式,组织各基层动监站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使用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活动计划7月下旬结束,彻底净化全市兽药市场环境。
作者:佚名 来源:青岛畜牧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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