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了新标准,从9月1日起实施。记者8月21日获悉,上海市物价局、绿化市容局下发关于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单位和饮食业产生的餐厨垃圾按容量240升/桶,基数内最高60元/,基数外最高120元/桶等。2004年9月24日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容环卫局发布的《关于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48号)同时废止。
据悉,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的费用。凡在上海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具体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不含餐厨废弃油脂)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最高为60元,基数外每桶最高为120元。
■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最高为80元,基数外每桶最高为160元。
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最高为40元,基数外每桶最高为80元。
■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另外,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各区县政府决定收费减免事项。各区县政府可对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实行收费减免,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县绿化上海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