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大学的研究生小张最近懊恼不已,因为前一天在路边吃了烧烤结果晚上就腹泻不止,他怀疑是吃到了“掺假羊肉”,可是却拿不出证据,烧烤摊不认账他也没办法。
像小张这样的维权困局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屡见不鲜,这一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据了解,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中,鼓励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已经列为食品安全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在制度和机制上对其予以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谁能借给
消费者一双“慧眼”
在众多食品安全事件中,网民的力量逐渐强大,除了“围观”已经爆出的食品安全事件之外,在互联网上爆料、维权也成为网民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手段。
“这可谓是一种民间参与的尝试,但是仅仅在于爆料。”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认为,“如果没有比较专业的知识背景或相关经验,消费者在实际维权中,仍会出现热情变花瓶的局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近期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公众普遍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尤其对假冒伪劣、滥用添加剂、违法添加等深恶痛绝。
“而现实是,而当前我国大多食品生产和销售缓解相分离,公众无法获知整个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北京先农氏有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俊轶表示,建立全民参与的监管机制首先需要坚持试行可让消费者参与的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企业自身也应尝试多种方式让消费者了解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安全状况。这一方面是对公众了解和掌握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的科普,另一方面是避免信息混乱引起的社会恐慌。
施杰认为,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要有专业人士出面作出透彻解读,这样可以让消费者在常识以外,找到更专业的认识和解决方法,从而做出最正确的选择,避免好事变花瓶。
谁该承担
问题食品举证责任?
“找回一只鸡,得杀一头牛”,正是时下消费者维权艰难的现实写照。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目前对于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消费者由于专业知识匮乏,并且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较高,导致很多消费者放弃维权。
长期研究经济法方向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贺丹认为,“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及销售企业间的信息占有不对称,为适度减轻消费者举证负担,避免出现举证不能情况,建议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政策。”
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由食品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提出赔偿请求的主张时,只须提供购买凭证、展示商品存在缺陷或瑕疵即可,如果经营者对此有异议,只能自己去检测,检测费用也由经营者承担。这样才能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然,清晰的责任倒置策略也是关键。施杰认为小吃街、特色街等集中化经营、统一化管理的模式是比较可取的策略。这不仅让食品加工和营销企业运营规范化,还可以让企业向消费者举证能最大限度地快捷和透明。目前,在全国大多数旅游城市已基本形成集中式管理的模式,消费者可以在此购买到相对安全的食品。
“由于消费者维权难的核心是举证难,举证责任倒置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实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实质平等。”贺丹说。
公益诉讼
实现零成本维权
“食品安全监管是以科学为基础的监管,是以数据、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监管。这离不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且具有公益性的技术支撑机构的支持。”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认为,应该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引入食品安全领域,授权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大规模食品侵权商家提起公益诉讼。
宋华琳说,此类公益性诉讼符合法治的要求,正逐渐成为人们推崇的维权方式。
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庆认为,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引入公益诉讼机制可以大幅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受害消费者无需出资聘用律师,也无需前往法院出庭,只需把相关证据和个人信息提供给公益诉讼组织就可坐享胜诉利益。
贺丹认为,如果法律机制能够允许行政监管部门--如国家食药监总局--有权对危害食品安全的企业直接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会更有利于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追究,这也会成为部门改革、统一监管的重要体现。
另外,施杰还建议采取设立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等方式,从机制上激励消费者个人、专业人士乃至非政府组织参与监督,依靠民众“雪亮的眼睛”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各种违法行为。
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等也是此次民意征集中呼声较高的意见。韩庆认为,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的获赔标准是食品价格的十倍,这根本起不到激励消费者和惩戒违法者的作用,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中设定最低赔偿额度的规定很有必要。
另外,韩庆还建议,“要进一步激活先行赔付制度与追偿制度,以弥补当前网购食品监管空白”。韩庆说,就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外部关系而言,因食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向食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食品销售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