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西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饲料质量不合格案件。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马某在莲花塘乡某饲料经营部经营的南方1号猪浓缩饲料(昆明正好饲料厂生产,批号为2013.05.24)进行抽样,并送至文山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检验报告结果表明,该饲料产品的有效成分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接到报告后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过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则》,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责令其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销售所得人民币740元,罚款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