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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筹建电磁超材料技术及制品标委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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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申请成立全国电磁超材料技术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请示》(深市监[2013]5号)收悉。为满足电磁超材料技术发展的需求,经研究,同意由你局筹建全国电磁超材料技术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见附件1)。筹建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一)征集委员。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按照相关方广泛参与的原则向有关单位发函征集委员人选,并将征集委员函在本单位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二)拟定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方案。根据委员人选征集情况,筹建单位与包括委员推荐单位在内的有关方面协商形成技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初步方案。技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应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三)研究标准体系框架。筹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技术委员会所负责领域的国家标准体系框架进行研究,形成本领域国家标准体系表。

  (四)提出拟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清单。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国家标准领域,与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协调,提出技术委员会拟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清单。

  (五)拟定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准备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材料(清单见附件2),并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报筹建单位审查。

  (六)报送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筹建单位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复,同时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相关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TC@sa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成立材料)。组建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通知筹建单位进行修改或调整。

  二、注意事项

  筹建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筹建过程中筹建单位应加强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方面的联系,做好技术委员会筹建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对筹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及归口的国家标准领域等做进一步调整。

  请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

  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标准二部    张成宇

  电话:010-82262961  E-mail:zhangcy@sac.gov.cn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综合业务管理部  韩爱红

  电话:010-82262324  E-mail:hanah@sac.gov.cn

  附件:1.全国电磁超材料技术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

     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材料清单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3年8月7日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标准委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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