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销售印有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处1万元罚款。”这是某商店于5月14日收到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处罚内容。
2007年4月23日,漳州市质监局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商店销售的部分食品的外包装所标注的商品条码不规范情况后,立即指派3名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店进行检查,共检查16种136件商品。凭借多年的执法经验,执法人员对其中的11种65件涉嫌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进行抽样,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查询和比对,确认这65件商品外包装上所标注的商品条码均系伪造,于是,漳州市质监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商店依法作出了如本文开头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