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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约谈更多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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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谁都怕被廉政公署请去喝咖啡;在大陆,不少企业都怵政府部门约谈——“约”不赴不行,“谈”的都是自己不愿意面对却又必须面对的麻烦事。近日,家乐福、华联、乐购、卜蜂莲花等15家超市的负责人就被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市工商局联合约谈,谈话内容都与食品安全问题有关,比如,京客隆和卜蜂莲花被曝生鲜肉“翻包”(改变日期重新包装)、北京稻香村“无糖食品”蔗糖超标。

  参与约谈的一位政府部门负责人表示,近期集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共同特点是问题均由经营者主观造成,针对这种故意违法情况,监管部门将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进行处罚。看来,约谈看起来很“轻松”,但其背后内隐着一定的威严。从以往的约谈实践看,这种方法效果还不错,因此,这15家超市今后的反思整改效果,还是值得我们期待的。

  然而,作为一种“软监管”,约谈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最明显也是被质疑最多的地方,就是约谈的效力。有人说,相比其他监管方式,约谈明显威慑力不足,总给人“心太软”的感觉。也有人说,“约谈”管得了一时却管不了一世,实属无奈之举。这些质疑指向的是约谈效力的原生问题,即约谈不具强制力。既然约谈对象对于是否接受约谈的相关事项具有自主选择权,那么又如何确保约谈内容的顺利实现?2011年3月,坊间传宝洁、联合利华等日化品牌欲提价10%,于是国家发改委便找这些企业约谈,希望它们不要串通涨价,企业当时也答应得好好的,可到了4月,价还是涨上去了。这种不把约谈当回事的情况,在房地产、城市管理、环境监察、消费维权、社保管理、安全生产、食品监管等多领域均有发生。

  约谈失效就等于约谈无用么?当然不是。我们知道,约谈仅仅是一种特定情形下传统行政行为的前置性程序,其价值在于尽量放大通过非强制手段达致行政目的的可能性,减少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主体的矛盾张力,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最大化。因此,政府部门一方面不能把希望全部寄托于约谈上,另一方面一定要明确约谈以及约谈失败后启动传统行政行为程序的必要性。换而言之,不管约谈对象听不听劝,该办的事情还是要办的,该解决的问题还是要解决的。至于是好好说话主动接受约谈,还是被强制履行,这就成了摆在约谈对象面前微妙的机会成本选择问题。因此,约谈的效力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与软法效力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

  有强制性行政行为程序作为后续保障,约谈就算“失败”也只是程序失效,其最终的效力还是可以实现的。当然,约谈的效力实现不能只指望“后续保障”,通过自身的保障机制实现效力才是约谈这种“软监管”的追求。怎么保障?一言以蔽之,将约谈与问责捆绑在一起,以此赋予约谈更多威严。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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