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正式公布,该办法明确了新食品原料许可职责、程序和要求等事项,自10月1日起施行,原《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新食品原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进行生产,保证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未经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