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7日,泰国农业局(DOA) 发布题为:“根据植物检疫法案,来自某些来源作为禁止物的植物规范、例外及条件规范B.E. 2507 (1964) (No…..) B.E. 2550 (2007)”的通报草案。
植物检疫委员会向农业合作部提交了一份建议,要求根据植物检疫法发布通报,以对限定物作如下修改:
(1) 任何来源的桑蚕、桑蚕卵及茧都被认为是禁止物;
(2) 例外或条件:
已经通过了按照农业部部长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条件制定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程序并已从农业合作部通报宣布的名单中被撤消的第(1)款的禁止物。但其必须执行农业部部长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条件。
该通报草案提供了来自任何来源被视为禁止产品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及例外与条件,尤其对于要从禁止名单中撤消的产品,必须经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的验证。
对于本规定生效日前已有3年进口历史的产品,如相关国家的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在本通报生效后60天内,持上述贸易相关支持性证据,提出进口许可申请,则对其进口提供过渡期,在风险分析结束前给予进口许、可。除另有证据证明外,则允许进口本规定生效日前,政府承诺的贸易义务所包括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