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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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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7月18日在海口公布了《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放宽游艇申请电讯检疫条件,对未持有相关证书的可采取先予接受电讯检疫,事后补证的做法。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曹大海表示,《办法》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是国家质检总局继对深圳后第二个针对地方发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工作的部门规章,将对海南游艇产业乃至旅游业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办法》借鉴了类似海南地理环境的岛屿国家,放宽游艇申请电讯检疫条件,扩大游艇电讯检疫范围,对未持有相关证书的可采取先予接受电讯检疫,事后补证的做法;允许入境游艇在一般情况下可在口岸开放码头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游艇停泊水域或码头等地点实施检疫;游艇携带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伴侣动物,经查验证书符合要求且现场检疫合格的,可以入境随行,无需在指定场所隔离检疫30天。

  据统计,2012年,海南检验检疫局完成出入境游艇检疫155艘次,同比增长118%。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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