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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电梯”新制度不能仅止于立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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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比如小区,就明确了使用者就是物业公司,要负首负责任。原来出了一些事故都推来推去,这次法律里面明确了,所有的维修、保养、出现事故的救援首先是要找他。如果涉及到制造、维护保养问题,由使用者、运营单位再跟其他单位协调。

  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频发。2013年5月15日,深圳罗湖区长虹大厦内,一名来深圳实习的女护士在即将迈出电梯时,身体被电梯门夹住致死。仅在2013年5月,3天内全国就发生4起电梯夺命事故。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在用电梯已达到近245万台,而且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递增。这组数字说明,我国的电梯安全管理压力巨大。

  相比而言,居民小区电梯由谁来管,一直都是个空白,管理与维修不及时、甚至缺位,存在的隐患更容易酿成悲剧。《特种设备安全法》从安全责任划分的角度,明确了小区物业的责任,并且是常态维护与管理责任的唯一主体,具有强力的约束性,是明晰责任划分,结束谁都该管却又谁都不管局面的最好依据。

  不过,必须要看到,物业该管理电梯并不缺少法律依据。比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尽管并没有明确提出电梯的管理责任,但是电梯属业主所有并共用的设施,包括在其管理的责任在内。有规定而不去管,并非物业单纯的不作为,而是电梯管理上存在不少的实际困难。

  一方面电梯的管理,涉及开发商、维护保养单位和监管部门,需要协调多个方面的关系,特别是电梯本身以及安装品质是否有保证,谁来监督移交等等,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一直都缺少可供准确执行的规定。尽管物业代表业主来行使管理,但其本身不具协调的职能,管理中的确存在不少的难度。当然,难度只是一个客观因素,重要的是安全责任,谁都不愿意轻易去担负。

  另一方面,电梯管理的支出谁来承担?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共用设施维修从房屋维修专项资金中支出。然而,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由房管部门管理,其申请极为严格,程序很复杂,特别是所谓“须经拥有2/3以上业主同意”的规定,不仅束缚了业主和物业,实际上也让房管局背负了不必要的责任。比如,武汉市从2000年起开始征收房屋公共维修基金,10多年已超50亿元,却只使用了5000万元。试想,电梯的日常保养与维护受制于经费,别说是物业就是神仙也难管好。

  “物业管电梯”不能止于立法,明确了责任不等于能尽好责任。“物业管电梯”需要更多明确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安全监管部门应规范电梯管理的移交,协调理顺开发商、维保机构与物业的关系;另一方面,协调《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之间的关系,搞好部门之间的衔接,细化物业管理电梯有关的措施与办法,给管理搭上“直通车”。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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