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须遵循质量管理规范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记者从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官网获悉,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6月25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从现在起,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的,均以新修订药品GSP为标准,对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发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3年6月开始实施,要求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作者:朱祝何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8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