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官网获悉,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6月25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从现在起,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的,均以新修订药品GSP为标准,对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发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3年6月开始实施,要求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