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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骏:《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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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近日正式出台,这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作为起草组的成员,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战线上工作了35年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综合处原处长的石家骏全程参与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制定工作。在他眼中,这部法律既有连贯性又留有改革空间,对各方责任的明确和对违法处罚力度的加大是两大亮点。

  坚持基本制度

  “从1955年我国开始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以来,血的教训告诉我们,特种设备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必须坚持。这部法也明确了这项基本制度。”石家骏介绍说,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就是将特种设备从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到使用等环节纳入安全监督管理范围。近几年来,由于特种设备数量的迅速增加和安全监察队伍的变化,出现了安全监察工作有心无力的情况。再加上责任追究的强化,使许多人对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产生了错误的理解和动摇,因而也在制定一些政策时,把规避责任风险放在了首位。

  石家骏认为,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是从整体角度来策划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制度,即整个过程都应当规定有人管,并且其监督管理部门要相对统一。“有人管并不等于事事都由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去管,而是从法律、法规对这些环节确定管理方式,明确有关方面的责任。监督管理部门相对统一,指的对同一种特种设备,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的应当是一个部门,不要在环节上分散在多个部门。而监督管理责任,应当从监督管理方式上加以研究确定。”

  留有改革空间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方式,包括对生产活动实施许可,对检验、检测工作实施核准,对人员实施资格管理。石家骏告诉记者,考虑到今后在行政许可改革等方面的空间,特种设备安全法在制定过程中,在确定基本工作方式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适应改革需要的具体措施。

  对生产和检验、检测的许可和核准,该法仍然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但是并没有规定由哪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另外,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也没有明确规定由谁实施,这些都为行政许可改革留有一定的空间。比如,对实施许可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就可以将目前已经规定的实施部门按照需要下放;对实施人员资格的管理部门没有规定,就可以根据需要由社会组织去实施。

  另外,这部法还规定了行业协会的作用和要求,为形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机构、行业协会“三驾马车”的监督管理体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强化各方责任

  谈到这部法的亮点,石家骏表示,相较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该法不但进一步明确、强化了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也规范了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除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使用责任外,特种设备安全法增加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经营环节要求、使用单位报废义务和事故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

  “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强化了生产者的责任。”石家骏告诉记者,在历史上,锅炉曾经由于设计、制造原因而产生缺陷,但都是由使用单位负责进行修理,有的也因此发生了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今后如果再产生类似的问题,制造单位就必须采取更换、修理进行解决,这样也就可以促进其及时改进设计、制造,采用先进的技术,切实有效地保证产品安全性能。

  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特种设备的使用环节是发生事故的最重要环节。该法要求,对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使用功能。“这也为防止报废特种设备再一次流入市场提出了实质性报废(消除功能)的要求。”石家骏说,特种设备安全法提出的设计使用寿命这个概念,为加强设计、制造单位的责任,保障特种设备本质安全提出了一项对策。他还建议,今后可以在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中,要求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单位确定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并且保障其可靠性,在设计使用寿命内承担安全责任。

  随着特种设备与百姓生活的密切度不断提高,以及相关安全知识还有待普及的现状,特种设备安全法在起草制定时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一些新的具体要求,这也增加了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如: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履行报废义务等。

  此外,该法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和作用的不同表述,实际上也强化了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责任,并且利用检测这支社会力量、采取市场运作方式,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注入了第三方力量。

  加大处罚力度

  据石家骏介绍,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时在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义务同时,完善和强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并且加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不过,他也表示,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没有专门针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但是利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的有关条款,可以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今后再修改时,可以加入一些有针对性的条款,特别是利用行政拘留这一比罚款更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责任处罚力度。

  此外,该法也规范了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其主要针对两种违法行为,一种属于本身的直接违法行为,一种是失职行为。“这也将促使相关部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提高责任心和工作能力,消除发现问题而不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

作者:史玉成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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