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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法治质检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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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 骆岚 郭剑刚

  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不仅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标志着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十八大报告通篇贯穿法治精神,指出法治不仅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保障,更是重要目标。按照十八大报告要求,2020年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这使我们建设法治质检的任务更加紧迫。当前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

  一、质检系统如何贯彻党的十八大对法治建设的要求

  (一)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为建设法治质检增强精神动力。

  树立法治理念,必须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为依托,制定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的良法,让尊法成为保护自身利益的必然选择。通过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地执法,使守法成为减少自身损失的本能行为,法治理念才会真正深入人心。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使学法成为自愿、守法成为自觉、用法成为自信。

  (二)大力培养法治思维,为建设法治质检确立行动指南。

  十八大报告专门强调法治思维,就是要改变重公权轻私权、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的思维误区,就是要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培养法治思维,首先要努力培养合法性思维,其次要努力培养程序性思维,再次要努力培养权利义务思维,最后要努力培养公平正义思维。只有思维方式的转变,才能实现质检法治工作方式的转变和效果的提升,从而深化法治质检建设。

  (三)熟练运用法治方式,为建设法治质检提供根本途径。

  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社会管理,在不同利益的博弈中追求公平正义,就必然要求运用法治方式。质检工作由十大业务领域构成,监管范围广泛,问题复杂,需要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协调;质检系统有庞大的技术机构,为保障客观公正检验、科学权威执法、有序竞争发展,需要运用法治方式准确定位;质检部门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质检工作面临的压力和挑战越来越大,需要运用法治方式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严格依法行政。我们要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质检体系的高度,把法治方式作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问题,推动质检事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四)探索构建法治体系,为建设法治质检指明奋斗目标。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源于实施。对质检系统而言,构建法治体系,就是要以制度体系为基础,让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实现行政权力运行的各领域、各环节的全面法治化。

  当前,质检各项工作距离实现全面法治化还有不小差距。这就要求我们要从顶层设计上,以完善质检法规体系为核心,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质检法规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法规制度的笼子里。在权力运行中,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决策体系、执法监管体系、执法保障体系、应急处置体系,按照法律要求,对权力运行加以制约和规范;从监督权力上,进一步健全监督评价体系,推行问责制和风险管理,严肃追究违法责任。

  二、法制工作如何在坚定中国特色质检之路中发挥作用

  以法律法规为核心的质检工作制度是中国特色质检体系的关键。走好中国特色质检工作之路,完善中国特色质检制度体系需要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动质检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加快制定急需规章,基本解决质检工作制度完整性、适用性与操作性问题。一是加快修订计量法、标准化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增强质检制度体系适用性。二是推动设备监理管理条例、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制定出台,推动特种设备安全法、进出口食品管理条例制定,增强质检制度体系完整性。三是制修订配套部门规章,提高操作性,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四是推动涉及质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工作。

  (二)探索以立法促进质检工作融合、资源整合,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转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一是整合资源,完善以大质检为核心的质量监管体制。通过对质检系统质量技术监督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国内生产领域与进出口环节监管等方面职权的全面清理,用法律制度确立一套符合质检系统发展现状的保障体制。同时完善中国特色质检法规体系。二是调整监管模式,促进质检部门职能转变。以法规的形式对质检机构职能予以确定,解决监管过度、监管真空问题,改变过去对企业监管多、摊子大、战线长的模式,找准质检机构监管的科学定位,追求监管效率,满足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

作者:骆岚 郭剑刚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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