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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总局下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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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现决定如下:

  批准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三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2013年6月25日

  附件:

  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doc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范围.xls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食药总局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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