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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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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9日,美国环保局(EPA)提出两项拟议法规,以降低公民对甲醛的暴露风险。两法规将确保其国内生产和进口的复合木制品符合国会确定的甲醛释放标准。

  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制定了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标准,并指示 EPA提出执行该法案条款的法规。

  一、第一项法规主要内容

  EPA 的第一项拟议法规限制了在美国生产、进口、销售和供应的硬木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及制成品的甲醛释放量。该提案还包括了测试要求、层压产品规定、产品标签要求、记录保存、储存禁止规定以及执行规定;而对于使用无甲醛添加树脂生产的产品则给予了某些测试和记录保存要求的豁免。

  根据环保局的建议,在《联邦纪事》公布最终规则之后1年,如在美国销售、供应、要约出售或制造(包括进口)含甲醛的硬木胶合板、碎料板、中密度纤维板及其制成品,必须遵守以下的释放标准:

  •硬木胶合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5(ppm)

  •中密度纤维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11ppm

  •中密度薄纤维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13ppm

  •碎料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9ppm

  无论复合木制品是以板或部件的形式存在,或者是嵌入于制成品内,都必须遵守上述的释放标准。不过,以下产品不受释放标准规管:

  1.曾售予或供应予个人或团体的任何制成品,但这些个人或团体并非为转售目的(如古董或二手家具商)而购买这些制成品

  2.硬质纤维板,用作硬木胶合板核心者除外

  3.自愿性产品标准PS-1-07注明的结构胶合板

  4.自愿性产品标准PS-2-04注明的结构单板

  5.标准ASTM D5456-06注明的结构复合木材

  6.定向板

  7.标准ANSI A190.1-2002注明的胶合叠层木等

  8.标准ASTM D5055-05注明的预制工字型木搁栅

  9.指接材

  10.托盘、板条箱、卷轴及垫木等木质包装

  11.用于以下项目内的复合木制品:(i)以全新零件制成的新车 (休闲车除外)、(ii)新铁路车、(iii)新船、(iv)新航天器及(v)新飞机

  12.硬木胶合板、碎料板或中密度纤维板含量少于总体积5%的窗户。

  13.含有复合木制品的住宅大门或车库门,但 (i) 所含的复合木制品没有添加含甲醛的树脂或超低挥发性甲醛的树脂,或(ii) 硬木胶合板、碎料板或中密度纤维板含量少于总体积3%。

  (一)如复合木板没有使用添加甲醛的树脂,可以向有关认可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两年测试及认证豁免期。这些复合木板须受以下释放标准规管:

  •硬木胶合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5ppm,碎料板、中密度纤维板及中密度薄纤维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6ppm。

  •在3个月常规测试数据中,90%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4ppm。

  (二)同样地,如复合木板使用含有超低挥发性甲醛的树脂制造,可以向有关认可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减少测试次数或两年测试及认证豁免期。减少测试次数的甲醛释放标准如下:

  •硬木胶合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5ppm、碎料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8ppm、中密度纤维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9ppm,以及中密度薄纤维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11ppm。

  •碎料板在6个月常规测试数据中,90%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5ppm,中密度纤维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6ppm,以及中密度薄纤维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8ppm。

  豁免测试及认证规定的释放标准如下:

  •硬木胶合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5ppm,碎料板、中密度纤维板和中密度薄纤维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6ppm。

  •在6个月常规品质控制测试数据中,90%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4ppm。

  上述议案亦包括测试规定、胶合叠层木产品条款、产品标签规定、一连串扣押文件、记录存档、禁止囤积及执法条款。

  二、第二项法规主要内容

  第二项法规则制订了一个第三方认证框架,使木材制造商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其复合木制品进行认证来确保其产品符合相应甲醛释放标准要求。该法规3还明确了第三方认证机构以及对其进行认可的 EPA 承认的认可机构的资格要求和责任。

  新规例实施后,只有获认证的复合木制品才可以进口、销售、供应、要约销售或生产。木板生产商必须向有毒物质管I所列的认可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申请者必须呈交以下资料:(i)木板生产商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络资料;(ii)生产商的品质控制手册副本、(iii)生产商品质控制经理的名称和联络资料;(iv)申请认证的产品识别及树脂的化学配方;(v)按规例进行至少一项测试;以及(vi)按规例在3个月内进行的常规品质控制测试。有关认可第三方认证机构须于收到申请后90日内进行相关行动。

作者:佚名 来源:香港贸发网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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