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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669-2006主要内容及起草工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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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行业标准的函”(公技监[2006]38号),审核批准了《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行业标准,并在《发布行业标准通告》中予以发布,该标准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并执行GA/T669标准,现就标准的主要内容和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介绍:

 一、标准的章节设置

 该标准共设立了十四章,第一章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第二章列出了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第三章给出了标准的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第四章从互通性、实用性、扩展性、规范性、易操作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可管理性、经济性几个方面提出了联网系统的设计原则:能够实现异构设备和系统间的兼容和互操作;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的设置系统功能、正确进行系统配置和设备选型;能适应系统规模扩展、功能扩充、配套软件升级的需求;符合本标准、配套系列标准以及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定;操控简便、灵活、易学易用,便于管理和维护;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联网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联网系统应具备自检、故障诊断及故障弱化功能;联网系统内的设备、网络、用户、性能和安全应便于管理和配置;达到一次性投资和长期运行维护成本最优。

 第五章从应用结构、互联结构、区域监控系统结构、组网模式、软件结构几个方面描述了联网系统的结构。在应用结构上联网系统分为监控资源、传输网络、监控中心和用户终端四个部分。推荐五种基本组网模式供参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选择一种或综合其中几种模式进行组网。给出了联网系统监控报警管理平台的软件模型和分层结构。

 第六章规定了联网系统的主要功能:从实时图像点播、历史图像的检索和回放、语音功能、远程控制、存储和备份、报警管理、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接口、系统的人机交互、用户与权限管理、网络与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日志管理、监控智能化、移动/无线监控等方面一一进行描述,提出相应要求。

  第七章对联网系统中前端采集设备、传输设备、视频编/解码设备、存储设备、视频切换设备、图像显示设备、网络服务器设备、用户终端设备提出了具体的功能、性能、接口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章从通信协议结构、信息传输流程、视音频编解码要求几个方面给出了联网系统信息传输的要求。联网系统在进行视音频传输及控制时应建立两个传输通道:信令/控制通道和视音频流通道。信令和控制通道用于在设备之间建立会话并传输控制命令,实时监控图像的传输应采用本系列标准相关部分规定的SIP协议作会话控制,历史图像的传输应采用本系列标准相关部分规定的RTSP协议作控制;视音频流通道用于传输视音频数据,经过压缩编码的视音频流采用流媒体协议RTP/RTCP传输。联网系统的视频压缩编解码标准推荐采用H.264/MPEG-4 ;音频编解码标准推荐采用G.711/G.723.1/G.729。在AVS系列标准全部出台并被证明适用于安防领域后,宜优先采用AVS标准。

 第九章从物理安全、运行安全、信息安全、通信和网络安全的角度提出了对联网系统的安全性要求。其中物理安全包括环境安全、设备安全、防雷接地和记录介质的安全几个方面。运行安全包括网络安全监控、审计、防病毒、备份与故障恢复几个方面。信息安全包括身份认证、访问控制、防抵赖、完整性保护、数据保密和安全域隔离几个方面。通信和网络安全分为基于公安专网传输的安全、基于公共网络传输的安全、基于无线网传输的安全、以及公安专网的接入安全几种情况。

 第十章规定了联网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要求。系统抗电磁干扰性能应满足GA/T 367-2001中9.1的要求。传输线路的抗干扰设计应符合GB 50348-2004的3.6.2规定。系统电磁辐射防护性能应满足GA/T 367-2001中9.2的要求。

 第十一章规定了联网系统的电源要求。重要监控点应配置备用电源,监控中心配电系统必须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并有一定的余量。系统宜采用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供电质量应符合GB 50348-2004 中3.12.5的要求。

 第十二章规定了联网系统的环境与环境适应性要求。系统所使用设备的环境适应性应符合GA/T 367-2001中第7章的要求。

 第十三章规定了联网系统的可靠性要求。监控中心关键设备应采取冗余设计,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或快速恢复。系统前端硬件设备宜采用支持固件在线升级的产品。系统整体可靠性指标应在子系统、子系统所属各组成设备间进行逐级合理分配。

第十四章从硬件系统监测及维护、软件系统维护、数据维护和维护机构四个方面对联网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提出了要求。其中软件系统的维护包括操作系统的维护和应用软件的维护。数据维护包括数据备份、数据恢复和数据整理。

 二、GA/T669-2006执行过程中需注意的技术问题

 1.联网系统监控中心的设置

  公安监控中心采用分级设置,主要按照公安行政级别作为划分标准,市局设置一级监控中心,分局和交警、消防等业务部门设置二级监控中心,派出所设置三级监控中心。并非每个城市都要设置三个级别的公安监控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个、两个或三个级别的监控中心。由于操控监控设备和处置警情的人员主要分布在基层一级的单位,因此监控中心的建设重点宜设在派出所一级。

 社会监控中心不做分级要求,作为社会监控资源的汇集点,向公安监控中心单向提供图像、报警等信息,社会监控中心不能简单直接共享公安监控中心的信息和资源。

 2.联网系统的互联结构和传输协议

  为了实现联网系统互联互通,每个设备必须遵循一系列共同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接口。在联网系统中,存在几种类型的设备和子系统,主要是SIP设备、SIP网络、SIP网关和非SIP网络。

 (1) SIP设备:联网系统的通用监控设备采用标准的通信协议进行互联,其中最重要的通信协议是信令协议——SIP,因此,将联网系统的通用监控设备称为SIP设备,SIP设备之间可以直接进行数据的传输。

  (2) SIP网络:发起请求的源SIP设备需要通过路由设备找到目标SIP设备,这些专门从事目标的定位和信令信息的转发的路由设备的集合称为SIP网络,因此,SIP网络是将分布在前端的SIP设备和监控中心中的SIP设备连接起来的中间设备群。无论在局域网环境下,还是在城域网和广域网环境下,SIP网络都是必不可少的。SIP网络主要支持SIP协议进行工作。

 (3) SIP网关和非SIP网络: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许多监控设备不符合联网系统通用设备的要求,例如存在许多视频编解码器、数字硬盘录像机(DVR)仅支持私有的信令协议、视频传输协议、文件格式,导致不同厂商之间的监控设备不能进行数据的交互,这些不符合联网系统通用设备要求的监控设备的集合称为非SIP网络。SIP网关就是将非SIP网络接入联网系统的中间设备,主要作用是进行私有的信令协议和SIP协议、私有视频传输协议和通用视频传输协议、私有文件格式和通用文件格式的转换。

 3.报警监控联网系统与传统区域报警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区别

  报警监控联网系统具有传统的报警监控系统的基本功能,如实时图像点播、远程控制、记录录像资料、报警管理、历史图像的回放等。更重要的是,结合公安实际应用的需要,在联网系统中采用了许多新技术,增加了新的功能,扩展了图像应用范围,使大量社会图像资源通过联网系统成为全新的多用户多用途的图像监控集成系统。下面介绍联网系统的主要技术特点:

 (1) 遵循标准通信协议族,实现互联互通

  联网系统内部的设备必须采用一系列通信协议才能实现互联、互通,这些通信协议需要遵循的规则细节将在后续专门的行业标准文件中制定,在这里将符合联网系统要求的通信协议称为标准通信协议族。

 联网系统在进行视音频传输及控制时建立两个数据传输通道,一个是信令/控制通道,另一个是视音频流通道。

 信令和控制通道用于在监控设备之间建立会话连接并传输控制命令。联网系统采用国际标准SIP协议作为信令协议;采用RTSP协议控制历史图像的可靠播放;

 视音频流通道用于传输视音频数据。为了使视频和音频数据占用尽可能少的网络带宽,视频数据采用MPEG-4/H.264/AVS视频编码标准进行压缩编码,音频数据采用G.711/G.723.1/G.729音频编码标准进行压缩编码;编码后的视音频数据采用流媒体协议RTP/RTCP传输。

 (2) 与多种信息系统接口,形成多业务综合研判平台

 报警监控联网系统可与公安其他应用信息系统交换数据,以形成公安业务综合研判平台。交换方式常用的有两种:第一种是联网系统从其他信息系统获取原始数据,通过综合研判平台分析处理,将结果数据反馈给其他信息系统;第二种是其他信息系统从报警监控联网系统中获取所需的图像信息资源。

  联网系统可提供与其它信息系统的互联接口,例如与“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应急指挥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卡口监控管理、交通监控管理等各警务技术系统互联,实现更大规模的信息共享与系统集成,从而更好地综合利用公安信息资源,为串并案件的破获和有效提高公安警务工作效率,解放警力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4.联网系统建设过程中组网模式选择

 GA/T669-2006标准附录中提供了五种组网模式供系统建设参考,每种模式对应原有不同系统设备和联网条件,提出新建系统和改造原有系统参考解决方案,由于各地在各个不同时期建立的区域监控报警系统的复杂性,使用者可以选择几种模式结合参考。

  模式一宜作为在监控点与监控中心之间有较高网络带宽情况下改造原有模拟监控系统的参考;
  模式二宜作为在监控点与监控中心之间采用专线传输情况下新建监控系统或者改造模拟监控系统的参考;
 模式三宜作为在监控点和监控中心之间有较高网络带宽情况下新建监控系统的参考;
 模式四宜作为在监控点与监控中心之间采用专线传输情况下新建监控系统的参考;
 模式五宜作为在监控点与监控中心之间采用专线传输情况下改造模拟监控系统的参考。

作者:陈朝武 来源: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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