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美国明尼苏达州通过法例,禁止销售或向销售者提供含有甲醛的儿童产品,包括含甲醛成份的溶液,以及在正常温度及气压下可释出甲醛的产品。环境保护局已把甲醛列为可致癌物质,《洁净空气法》第112条亦把甲醛列为空气污染物。
禁令将分别于2014年8月1日及2015年8月1日生效,前者适用于生产商及批发商发售的儿童产品,后者适用于零售商发售的儿童产品。根据该法例,儿童产品是指按照生产商的设计原意,应以物理方式施用于或导入儿童身体的产品,并不包括食品、饮料、饮食补充品和药品、受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 International)玩具安全标准F963管制的儿童玩具、《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界定为医疗仪器的产品。
此外,制造商亦不能使用已知有害,或有州级、联邦或国际机构提供科学证据证明有害的物质来代替甲醛,这些物质的特点是:一,可能危害胎儿或儿童正常发育;二,可能导致癌症、遗传性损害或危害生殖;三,可能扰乱内分泌或荷尔蒙系统;四,可能损坏神经系统、免疫系统及器官。
三年前,美国审计总署发表报告,指出生产商可能在服装及纺织品特别是棉质衣物中加入甲醛,以提高产品的抗皱能力。现时,美国对纺织品使用甲醛并无限制。
美国审计总署在报告中指出,该署检测的180件产品,94.4%的甲醛水平较13个管制服装甲醛含量国家所定的严格上限还要低。该署表示,服装的甲醛含量下降,原因包括多个国家已就甲醛含量设定法定上限,以及业界推行自愿性质的标签计划。美国一些零售商亦已自订甲醛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