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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真地对待欧盟农药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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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欧盟禁用农药事件,对于我们重要的是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除欧盟外,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都在进行农药的审查和重新登记。这是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在内进行的一项农药管理工作。从1991年通过“欧盟农药重新登记法案(91/414)”开始,共850个农药有效成分四轮(批)进行审查,整个审查、重新登记工作到2008年结束。此间,于2002年7月决定禁用320个农药有效成份,在2003年12月31日后实施;2003年7月又决定禁用另外110个农药有效成份,还有20个不符合欧盟安全标准的农药有效成份也被禁用。因此,至今列入欧盟禁用“黑名单”的有450个农药有效成份,超过了20世纪90年代使用的有效成份总数的一半;

被欧盟禁用的农药,一些是因为不符合欧盟的安全标准,如有效成份本身有慢性毒性.或者农药有效成份、代谢物对环境不利等;另外一些则是因为生产商没有提交要求进行审查、重新登记的通知书,也没有提交所要求的检验报告等资料而被禁用的,而且这是相当大的一部分品种。这是某些公司出于重新登记的高昂费用与市场前景、获利大小等利益关系考虑而放弃。 欧盟农药禁用将直接影响部分中国农药的出口,间接影响一些中国农产品向欧盟的出口,也可能引起其他国家的类似连锁反应。

面对欧盟农药禁用,我们不必“紧张”,也不应“盲从”,而是要结合我国的国情正确对待。

首先,认真调查、分析欧盟禁用的原因。欧盟未入“91/414法案”附录1的320种活性成份中,目前我国生产的农药共49种,包括杀虫剂27种、杀菌剂9种、除草剂12种、植物生长调节剂1种,盖草能为进口产品,目前国内尚无生产。 其次,认真清理国内生产农药的质量与安全性,特别要关注农药中杂质的安全性,对确实不安全的农药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大力加强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工作。相当一部分农药对人、畜有一定的毒性,甚至是高毒性,但关键是要有安全、合理的使用方法和措施。如甲胺磷、特丁磷都是高毒杀虫剂,但美国都在继续使用。要有针对性地指导农民正确选择农药品种,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严格执行农产品采收的“农药间隔期”,从而确保农产品的食用安全和出口。

最后,加强信息工作,及时了解世界各国动向,真正重视和利用信息,适时调整我国的农药生产、管理政策与措施。

作者:胡笑形 来源:中国农药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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