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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将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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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6月7日从浙江省宁波市环保局获悉,7月1日起,该市开始执行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宁波市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又一举措。

  据介绍,7月1日起,宁波市开始执行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所有在该市初次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必须符合国Ⅳ(第四阶段)标准规定;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必须符合国Ⅴ(第五阶段)标准。外省市转入的车辆经宁波市环保部门审核达标后,由宁波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不符合标准的外省市机动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宁波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告诉笔者,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可以从源头上控制新增车辆污染物的排放。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每提高一个级别,就能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50%左右。

作者:佚名 来源:宁波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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