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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两质监部门建立八项强制性工作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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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浙江省强制性认证市场,提高强制性认证的有效性,确保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在前几年乐清、嵊州等地试点的基础上,浙江省质监局合格评定监管处(以下简称评管处)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杭州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建立八项工作机制。工作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加强行政监管部门与发证机构之间的联系协作,实现信息的有效互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升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管效率,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双方确定联系人及地市联络员,必要时召开联席会议,商议3C产品认证实施及监管情况。需要时,分中心在浙江省强制性产品比较集聚的重点市县质监局设立联络办公室。对浙江省质监局提交的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举报投诉等事项,分中心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置和答复。

  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分中心要及时向评管处提供企业获证情况、证后监管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浙江省市质监局及时把国家、监督抽查的企业质量状况通知分中心。分中心要配合质监局做好行政监管和执法人员的3C认证业务知识培训、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是建立监管互动机制

  质监局评管处在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获证企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后处理外,以建议函形式提请分中心按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做出处理,分中心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评管处。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抽查中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与获证情况不一致,或获证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的,分中心应按规定作出暂停或撤证处理。分中心在认证及证后监管中发现行业质量隐患或可能出现质量问题以及企业存在无产品标准(或执行标准未登记备案)、无证、超范围等违法现象的,应及时报告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理。分中心可向浙江省质监局评管处提出3C产品监督抽查任务类别及批次等有效性监管的建议。

  四是建立观察员制度

  每个月5日前,分中心需向质监局评管处报送当月的工厂检查计划,质监局可视情组织观察员察看、监督现场工厂检查。观察员对检查元现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企业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分中心。

  五是建立市场推出机制

  凡浙江省质监局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分中心要采取暂停、撤销证书等措施;凡被分中心暂停、撤销证书的企业,质监部门应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分中心应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不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坚决不予准入。

  六是建立技术支撑制度

  分中心建立认证专家库,实现技术资源共享。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需要相关专家参与时,分中心要安排相关专家配合参与执法检查。

  七是建立质量分析制度

  双方达成共识,对违法查处,各级监督抽查、执法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分中心会同质监部门召开质量分析会议,向企业宣贯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分中心负责对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八是建立认证行风监督员制度

  行风监督员原则上由市级认证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特殊情况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为了加强认证申请、检验、审查、收费等环节监督,规范认证审核行为,树立强制性认证工作的严肃性和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对浙江省内检测机构、质检部门的工厂检查员在认证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应按规定予以处理外,浙江省质监局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共同做好检测机构、检查员的管理工作。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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